[問題] 被移轉管轄(曾有提醒過當事人)的費用
各位大家好
個人目前遇到一個問題..想請問怎樣處理比較妥當?
當事人(告訴人)公司-->在桃園
被告(告訴人前員工)戶籍-->在桃園
接案時
當事人主張被告的犯罪行為地[甲犯行]-->在高雄
接案當時就有跟當事人說
在桃園提告的話
律師費用要多加公會入會費及車馬費(本所律師皆未登錄桃園)
當事人說那就在高雄提告(其實主因是他目前跑路而定居高雄,比較方便)
然後本所在準備告訴狀的過程中與當事人數次面談
他又想追加提告被告的[乙犯行.及丙犯行]
乙丙犯罪行為地-->都在台中
我說這兩件事都跟高雄沒有關係 被檢察官移轉管轄的機會相當大
說服他分開進行
他也都同意了
結果在要遞出書狀(只有甲犯行)的前一天
當事人再次要求書狀把"乙.丙犯行"都放進去
此時我再次重申
(其實已經放棄溝通,因為我覺得他只是故意要省另外兩件律師費)
他要放我們會放
但是如果被移轉管轄 律師費用是一定要再加的
他也同意
現在問題來了
第一次偵查庭
檢察官就明確表示:
"你這乙丙犯行都跟高雄無關 一定要在這裡告嗎?
而且甲犯行該調查的我也查的差不多了"
甚至還詢問被告希望移轉管轄是送到 台中還是桃園?
同時因為雙方表示他們台中/桃園都還有別的民事訴訟在進行
所以我粗估本件(甲乙丙三犯行)被移轉的機會相當大
我想請問的是
被移轉管轄之後的律師費用
假設是要再和當事人多收五萬
當事人如果不願意付這麼多
然後本所又不願意再降價
這樣的僵局大家會怎麼處理?
我覺得我太嫩了..沒有白紙黑字把可能移轉管轄的費用全部先列明
被當事人這樣硬凹..是我自己的疏失
只能說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但是被當事人擺一道之後
(因為就算多加五萬律師費,扣除公會入會費後 對本所也並不划算)
我個人覺得雙方的委任關係不要繼續會比較好
所以 假設我退部分律師費用 請其移轉管轄後另求高明
這樣的作法 大家會覺得反而處理得不漂亮嗎?
個人經驗還太嫩 處理本件衍生這些問題 好像很蠢
希望大家鞭小力一點
懇請大家給點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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