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台中玉鼎法律事務所 負評心得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時間4年前 (2020/05/28 12:16), 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Asablue (新的開始)》之銘言: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175.43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90153227.A.511.html : 推 abacada: 原來如此 XD (抱歉我的提問好像離題惹) 05/25 23:48 : → abacada: 另外雖可能是不成文規定 但勞基法規範有允許所謂試用期嗎 05/25 23:49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字第58號: 勞動契約種類繁多,其內容彼此差異,就不同性質之勞動內容,其所需之勞動能力多屬不 同,僱主需多久之試用期間始能確定所僱用勞工是否適任,難以一定之標準日數相繩,應 由當事人依個別情形加以約定。故勞動契約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屬勞雇間契約自由之範 疇,若約定符合一般情理,並未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強制規定,其約定應生契約法 上之效力,而得拘束當事人。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727號: 按試用之目的,旨在評價受僱人之職務適格性及能力,作為試用期滿後僱用人是否繼續維 持僱傭契約之考量。觀之系爭勞動契約第七條所載內容,被上訴人考核上訴人能否勝任, 亦係以上訴人試用期間之表現為依據,則所謂上訴人不能勝任,是否包括試用期間因職業 災害而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情形在內,即非無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69.1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90639406.A.25F.html

05/28 18:07, 4年前 , 1F
實務上試用期最長6個月內還是會被認為有效
05/28 18:07, 1F
文章代碼(AID): #1Uppik9V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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