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台中玉鼎法律事務所 負評心得
※ 引述《Asablue (新的開始)》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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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abacada: 原來如此 XD (抱歉我的提問好像離題惹) 05/25 23:48
: → abacada: 另外雖可能是不成文規定 但勞基法規範有允許所謂試用期嗎 05/25 23:49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字第58號:
勞動契約種類繁多,其內容彼此差異,就不同性質之勞動內容,其所需之勞動能力多屬不
同,僱主需多久之試用期間始能確定所僱用勞工是否適任,難以一定之標準日數相繩,應
由當事人依個別情形加以約定。故勞動契約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屬勞雇間契約自由之範
疇,若約定符合一般情理,並未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強制規定,其約定應生契約法
上之效力,而得拘束當事人。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727號:
按試用之目的,旨在評價受僱人之職務適格性及能力,作為試用期滿後僱用人是否繼續維
持僱傭契約之考量。觀之系爭勞動契約第七條所載內容,被上訴人考核上訴人能否勝任,
亦係以上訴人試用期間之表現為依據,則所謂上訴人不能勝任,是否包括試用期間因職業
災害而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情形在內,即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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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8:07,
4年前
, 1F
05/28 18:0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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