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Lawyer ]
討論串[問題] 有這條規定嗎?
共 9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idadi (咻的一聲)時間16年前 (2008/02/24 06:41), 編輯資訊
1
0
0
內容預覽:
其他部分不予回應,僅為仁智有別,避免流於無意義各抒己見的爭執. 而刑事訴訟上協力義務倒必須加以析明,以正視聽. 有點感慨的是,邱聯恭老師許多著作內容,早已講得非常明白,恕不查考. 正面立論請參看上揭書籍,下僅加以反面論駁你的想法. 照你的邏輯,刑事被告可能獲致有罪判決的情形. 相同於民事被告可能獲致
(還有528個字)

推噓4(4推 0噓 7→)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linton (YCL)時間16年前 (2008/02/25 14:38), 編輯資訊
1
0
0
內容預覽:
重點是刑事程序本與民事程序本質有別,刑事「不自證己罪原則」跟民事「利己. 事實舉證責任原則」何能類比?況「不自證己罪原則」係屬憲法層次之原則,. 「訴訟上協力義務」是否得以凌駕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恐非無疑。用制度上有拘提被告之規範設計,推斷被告有刑事訴訟協力義務,是否過於跳躍?被告的到庭義務能夠直
(還有76個字)

推噓12(12推 0噓 6→)留言1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idadi (邊緣滿張)時間16年前 (2008/02/26 04:39),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恕我直言,既然我已點出立論基礎在相關書籍多有論述,而我文章僅反面論駁. 正面求知的態度,應該是自省所學不足,自行查找相關書籍再來論戰. 你能不能將上網時間撥出部分去圖書館,看看立論基礎中民事刑事共通的本質. 不是在網路上回個幾句,就要別人把立論道理說一遍給你聽. 我不喜歡也沒義務進行教學說明. 此外
(還有196個字)

推噓2(2推 0噓 4→)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linton (YCL)時間16年前 (2008/02/26 15:30),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學說爭執人言人殊,於此姑且不論。. 單就本案而言,如證人確屬不能傳喚,依刑事訴訟法第163之2條之規定,. 法院自得以裁定駁回辯護人及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請求即可。. 惟本案法官竟不行使其法定權利,反而要求被告捨棄傳喚證人之請求,. 恐有怠惰卸責之嫌。. 抑有進者,閤下無視本案係法官怠於行使職權,致使
(還有148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