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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yer ]
討論串[問題] 有這條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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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意在延滯訴訟嗎?. 如果連你自己都說服不了,如何有理由主張這次庭期對你的當事人而言是有必要的?. ^^^^^^^^^^^^^^^^^^^^^^. 就算是去多撐一次庭期,也該先做功課想想還有什麼地方可再磨一磨吧. 講這種聽起來就很欠揍的理由,任一清醒的客觀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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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北部地區發生了一件有趣的案子,. 有位法官自A地方法院退下來當律師後,. 受一位被告之委任,擔任偵查中之辯護人,. 檢察官開完偵查庭後,認為有羈押之必要,. 隨即向A地方法院申請羈押;. 在羈押庭中,檢察官即以律師法第37條之1為理由,. 主張該名律師不得在羈押庭擔任辯護人。. 法院則以該名
(還有79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