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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yer ]
討論串[問題] 有這條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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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北部地區發生了一件有趣的案子,. 有位法官自A地方法院退下來當律師後,. 受一位被告之委任,擔任偵查中之辯護人,. 檢察官開完偵查庭後,認為有羈押之必要,. 隨即向A地方法院申請羈押;. 在羈押庭中,檢察官即以律師法第37條之1為理由,. 主張該名律師不得在羈押庭擔任辯護人。. 法院則以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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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意在延滯訴訟嗎?. 如果連你自己都說服不了,如何有理由主張這次庭期對你的當事人而言是有必要的?. ^^^^^^^^^^^^^^^^^^^^^^. 就算是去多撐一次庭期,也該先做功課想想還有什麼地方可再磨一磨吧. 講這種聽起來就很欠揍的理由,任一清醒的客觀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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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阿 高刑有個法官也很會念人. 我老闆接嚕一個案子纏訟了10多年(老闆真是佛心來的). 當時因為刑訴尚未修改自訴相關規定. 所以在偵查程序尚未終結前 告訴人可以轉提自訴. 重點10多年前的案子(偶都還在念國中吧)自訴狀又不是偶方寫的. 法官就先開罵你們以前自訴狀是怎寫的 巴拉巴拉的念一堆. 還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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