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這條規定嗎?
※ 引述《colinton (YCL)》之銘言:
: 重點是刑事程序本與民事程序本質有別,刑事「不自證己罪原則」跟民事「利己
: 事實舉證責任原則」何能類比?況「不自證己罪原則」係屬憲法層次之原則,
: 「訴訟上協力義務」是否得以凌駕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恐非無疑。
: 用制度上有拘提被告之規範設計,推斷被告有刑事訴訟協力義務,是否過於跳躍?
: 被告的到庭義務能夠直接認定為協力義務嗎?還是說是不自證己罪原則之例外?
恕我直言,既然我已點出立論基礎在相關書籍多有論述,而我文章僅反面論駁
正面求知的態度,應該是自省所學不足,自行查找相關書籍再來論戰
你能不能將上網時間撥出部分去圖書館,看看立論基礎中民事刑事共通的本質
不是在網路上回個幾句,就要別人把立論道理說一遍給你聽
我不喜歡也沒義務進行教學說明
此外,光看我文章的文義解釋
早已明言,無論是無罪推定或舉證責任,都和訴訟上協力義務是兩碼事
不懂為何仍執意混淆,還來倡議誰的法律位階高?
你前幾句將兩碼事扯在一起,不會浪費打字的時間嗎?
: 法院沒有強逼?!似乎在本案不是這樣子的吧。
: 而證人傳不到就是沒有證據能力?證據能力不是這樣判斷的吧。
: 況且,證據能力係由法院自行判斷,若法院認為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與本案無關,
: 自可不予傳喚,本案係要求辯護人捨棄傳喚,顯係要求被告放棄主張對其有利之證據,
: 實有悖憲法不自證己罪之原則,顯有違誤,灼然至明。
這位大律師,我倒想請教,你知道證據三要件嗎,我假設你知道
無法取得的證據有沒有欠缺其中哪一要件呢?
敢問憲法不自證己罪原則是不是打退憲法其他所有精神,也可驅逐現實所有困境?
本案不是證人經傳不到,請再多花一點無端慷慨激昂的時間回顧原文
本案是證人經拘兩次不到,不知道這種情形下強調憲法的您將怎麼辦?
該不會異想天開要求法院通緝證人吧?或是案件就擺到天荒地老有一天證人出現為止?
您的憲法讀得真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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