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這條規定嗎?
學說爭執人言人殊,於此姑且不論。
單就本案而言,如證人確屬不能傳喚,依刑事訴訟法第163之2條之規定,
法院自得以裁定駁回辯護人及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請求即可。
惟本案法官竟不行使其法定權利,反而要求被告捨棄傳喚證人之請求,
恐有怠惰卸責之嫌。
抑有進者,閤下無視本案係法官怠於行使職權,致使訴訟程序無法順利進行之事實,
反倒指稱「法院沒有強逼你捨棄證據,是你執著於該項不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云云,
閣下一味要求被告需放棄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以盡閣下所謂之「訴訟上協力義務」
,而對法官怠惰不為裁定之行為視而不見,顛倒是非,更屬本末倒置,
閣下將訴訟順利進行視為無限上綱,全然忽視被告訴訟上權力之保障,逼迫被告
進行無意義之捨棄傳喚,猶若強逼被告自行認罪,此與封建時代強行逼迫被告認罪畫押
何殊?!閣下視法院順利結案為先,置被告權益不顧,草菅人命,莫此為甚!
※ 編輯: colinton 來自: 218.175.51.171 (02/26 23:22)
推
02/27 09:13, , 1F
02/27 09:13, 1F
→
02/27 09:14, , 2F
02/27 09:14, 2F
→
02/27 10:03, , 3F
02/27 10:03, 3F
→
02/27 10:04, , 4F
02/27 10:04, 4F
→
02/27 10:22, , 5F
02/27 10:22, 5F
推
02/27 12:38, , 6F
02/27 12:38, 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Lawyer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