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這條規定嗎?
※ 引述《didadi (咻的一聲)》之銘言:
: ※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務所)》之銘言:
: : 感謝大大的賜教拉,原本覺得沒必要回的,
: : 不過既然板上有幸有不少司法官及準司法官參與討論,
: : 有一些事還是澄清討論一下比較好,免得誤會越來越深。
: : 有沒有做功課不是在網路上打打字就看得出來,這點我想不要太快下評論,
: : 對一個認真看待自己工作的人來說,聽起來很刺耳。
: : 當然你想寫什麼都可以。你可以指明是我,
: : 這樣正好稱老闆的意「以後這種鳥事都派下面的去送死就好了,
: : 有事也不會算倒我頭上」。
: : 你也可以寫老闆,或許會影響到老闆的名聲,
: : 但我偷偷告訴你,這影響小到遠超過你的想像,
: : 而且,像這種在泥巴堆打滾的人是不怕多沾一點灰的,
: : 更何況,假設這判決書的法官本身就是眾所皆知有問題的,
: : 這樣的指摘恐怕難昭公信,反而會為自己招來反效果。
: : 且我還是想問,寫這個有什麼意義?
: : 他是很愛嚇人,不過似乎嚇不了人。
: : 因為就那麼剛好,我第一次開這法官的庭就被他亂酸一通,
: : 開完庭剛好遇到同學就馬上轉述給同學聽,
: : 同學跟我說「他上次也是酸我一樣的話拉」,……,
: : 下次要罵人之前還是先換換台詞吧,每次都罵一樣的話,誰會重視你的罵詞呢?
: : 協力義務要協力什麼我不太懂,似乎是要當事人促進訴訟使法院能盡快結案?
: : 這樣好像有點詭異,要一個屢屢被判有罪的被告協力進行刑事訴訟?
: : 好像要被告自己開著有罪判決的高速列車,還要用最快的速度載著法官完成有罪判決?
: : 感覺上好像怪怪的。
: 其他部分不予回應,僅為仁智有別,避免流於無意義各抒己見的爭執
: 而刑事訴訟上協力義務倒必須加以析明,以正視聽
: 有點感慨的是,邱聯恭老師許多著作內容,早已講得非常明白,恕不查考
: 正面立論請參看上揭書籍,下僅加以反面論駁你的想法
: 照你的邏輯,刑事被告可能獲致有罪判決的情形
: 相同於民事被告可能獲致敗訴判決的情形
: 身為受原告主張權利的被告,為了避免訴訟上不利益,只要擺爛就好?
: 那麼,民事除了消極確認訴訟,因由被告主張權利,方須責負協力義務?
: 甚而,於消極確認訴訟中,反過來是原告可以擺爛不予協力嗎?
: 打到這裡,你想法中有一個關鍵混淆點,至為灼然
: 我將刑事「不自證己罪原則」類比於民事「利己事實舉證責任原則」進行說明
: 無須證明自己清白、無須舉證抗辯的被告
: 不用先行為訴訟主張,不表示即無訴訟上協力義務
: 跳脫太快劃上等號,邏輯上便產生推理謬誤,忽略諸多規範所架構之體系
: 不求一方當事人盡舉證責任,意同於免其訴訟上協力義務?
: 至一方當事人須舉反證求取有利判決時,其方驀然產生訴訟上協力義務?
: 訴訟上協力義務不是為了加速法院結案存在,這是源自憲法及訴訟法意旨
: 撇開司法資源有限性此一個案當事人感覺無關痛癢之大哉本命
: 訴訟上協力義務即對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利益結果?
: 不利益結果,係由於其盡訴訟上協力義務所致?
: 倘其擺爛不盡訴訟上協力義務,即可規避不利益結果?
重點是刑事程序本與民事程序本質有別,刑事「不自證己罪原則」跟民事「利己
事實舉證責任原則」何能類比?況「不自證己罪原則」係屬憲法層次之原則,
「訴訟上協力義務」是否得以凌駕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恐非無疑。
: 刑事被告得保持沈默,得為不實之陳述,不受偽證罪處罰
: 這是著眼於人性,某程度得想為法律規範不可期待性
: 但難以據此推論任何可能不利益於刑事被告之訴訟上需求,均具不可期待性而得脫免
: 否則不會有拘提被告之規範設計
用制度上有拘提被告之規範設計,推斷被告有刑事訴訟協力義務,是否過於跳躍?
被告的到庭義務能夠直接認定為協力義務嗎?還是說是不自證己罪原則之例外?
: 進之,依你的想法,證據能力之有無,將可率由被告依是否有利於己為由濫行採駁?
: 何以獨厚你案件中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取得之證據捨棄標準?
: 法院沒有強逼你捨棄證據,是你執著於該項不具證據能力之證據
法院沒有強逼?!似乎在本案不是這樣子的吧。
而證人傳不到就是沒有證據能力?證據能力不是這樣判斷的吧。
況且,證據能力係由法院自行判斷,若法院認為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與本案無關,
自可不予傳喚,本案係要求辯護人捨棄傳喚,顯係要求被告放棄主張對其有利之證據,
實有悖憲法不自證己罪之原則,顯有違誤,灼然至明。
: : 證人屢傳不到,法官又不肯自己判決,反過來逼我們捨棄證人?
: : 說實話,站在「與法院維持良好關係」的立場,律師們絕對是很樂意配合庭上結案的,
: : 但是,被告怎麼可能願意阿,
: : 抓去關的是他,又不是我們這些在黃線後看熱鬧的鄉民,
: : 怎麼能逼他放棄咧,這很奇怪吧。
: : ps.後來這個受命法官收斂多了,開庭指揮權終於回到審判長身上了,
: : 還好座位有區分,不然我真不知誰是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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