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這條規定嗎?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咻的一聲)時間16年前 (2008/02/24 06:41),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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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務所)》之銘言: : 感謝大大的賜教拉,原本覺得沒必要回的, : 不過既然板上有幸有不少司法官及準司法官參與討論, : 有一些事還是澄清討論一下比較好,免得誤會越來越深。 : 有沒有做功課不是在網路上打打字就看得出來,這點我想不要太快下評論, : 對一個認真看待自己工作的人來說,聽起來很刺耳。 : 當然你想寫什麼都可以。你可以指明是我, : 這樣正好稱老闆的意「以後這種鳥事都派下面的去送死就好了, : 有事也不會算倒我頭上」。 : 你也可以寫老闆,或許會影響到老闆的名聲, : 但我偷偷告訴你,這影響小到遠超過你的想像, : 而且,像這種在泥巴堆打滾的人是不怕多沾一點灰的, : 更何況,假設這判決書的法官本身就是眾所皆知有問題的, : 這樣的指摘恐怕難昭公信,反而會為自己招來反效果。 : 且我還是想問,寫這個有什麼意義? : 他是很愛嚇人,不過似乎嚇不了人。 : 因為就那麼剛好,我第一次開這法官的庭就被他亂酸一通, : 開完庭剛好遇到同學就馬上轉述給同學聽, : 同學跟我說「他上次也是酸我一樣的話拉」,……, : 下次要罵人之前還是先換換台詞吧,每次都罵一樣的話,誰會重視你的罵詞呢? : 協力義務要協力什麼我不太懂,似乎是要當事人促進訴訟使法院能盡快結案? : 這樣好像有點詭異,要一個屢屢被判有罪的被告協力進行刑事訴訟? : 好像要被告自己開著有罪判決的高速列車,還要用最快的速度載著法官完成有罪判決? : 感覺上好像怪怪的。 其他部分不予回應,僅為仁智有別,避免流於無意義各抒己見的爭執 而刑事訴訟上協力義務倒必須加以析明,以正視聽 有點感慨的是,邱聯恭老師許多著作內容,早已講得非常明白,恕不查考 正面立論請參看上揭書籍,下僅加以反面論駁你的想法 照你的邏輯,刑事被告可能獲致有罪判決的情形 相同於民事被告可能獲致敗訴判決的情形 身為受原告主張權利的被告,為了避免訴訟上不利益,只要擺爛就好? 那麼,民事除了消極確認訴訟,因由被告主張權利,方須責負協力義務? 甚而,於消極確認訴訟中,反過來是原告可以擺爛不予協力嗎? 打到這裡,你想法中有一個關鍵混淆點,至為灼然 我將刑事「不自證己罪原則」類比於民事「利己事實舉證責任原則」進行說明 無須證明自己清白、無須舉證抗辯的被告 不用先行為訴訟主張,不表示即無訴訟上協力義務 跳脫太快劃上等號,邏輯上便產生推理謬誤,忽略諸多規範所架構之體系 不求一方當事人盡舉證責任,意同於免其訴訟上協力義務? 至一方當事人須舉反證求取有利判決時,其方驀然產生訴訟上協力義務? 訴訟上協力義務不是為了加速法院結案存在,這是源自憲法及訴訟法意旨 撇開司法資源有限性此一個案當事人感覺無關痛癢之大哉本命 訴訟上協力義務即對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利益結果? 不利益結果,係由於其盡訴訟上協力義務所致? 倘其擺爛不盡訴訟上協力義務,即可規避不利益結果? 刑事被告得保持沈默,得為不實之陳述,不受偽證罪處罰 這是著眼於人性,某程度得想為法律規範不可期待性 但難以據此推論任何可能不利益於刑事被告之訴訟上需求,均具不可期待性而得脫免 否則不會有拘提被告之規範設計 進之,依你的想法,證據能力之有無,將可率由被告依是否有利於己為由濫行採駁? 何以獨厚你案件中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取得之證據捨棄標準? 法院沒有強逼你捨棄證據,是你執著於該項不具證據能力之證據 : 證人屢傳不到,法官又不肯自己判決,反過來逼我們捨棄證人? : 說實話,站在「與法院維持良好關係」的立場,律師們絕對是很樂意配合庭上結案的, : 但是,被告怎麼可能願意阿, : 抓去關的是他,又不是我們這些在黃線後看熱鬧的鄉民, : 怎麼能逼他放棄咧,這很奇怪吧。 : ps.後來這個受命法官收斂多了,開庭指揮權終於回到審判長身上了, : 還好座位有區分,不然我真不知誰是審判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9.178

02/24 13:15, , 1F
有道理,真希望妳對LAW板6205篇的見解作出同樣篇幅的說明,
02/24 13:15, 1F

02/24 13:18, , 2F
6228那一篇我真的才疏學淺不太懂
02/24 13:18, 2F

02/24 14:56, , 3F
約年底時會有篇文章刊登,到時候直接查閱期刊好嗎
02/24 14:56, 3F

02/24 18:52, , 4F
拭目以待
02/24 18:52, 4F
文章代碼(AID): #17mA4RGs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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