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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看不懂這一則王永慶遺產繼承新聞!
共 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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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4(14推 0噓 15→)留言2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cchen (kc)時間16年前 (2008/11/18 07:5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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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是不是我對民法親屬、繼承的理解已經落伍,但不知道林會計師所稱「三個老婆都有繼承權但三個人必須合算一份」這樣的法律見解,是根據哪一法條或實務見解,還請熟諳繼承法律的道長指教。謝謝。. ~~~~~~~~~~~~~~~~~~~~~~~~~~~~~~~~~~~~~~~~~~~~~~~~~~~~~~.
(還有223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cchen (kc)時間16年前 (2008/11/22 23:0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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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放的火應該自己來收拾一下。林會計師的前提是三位老婆都是「合法配偶」所以. 依據:. (一)、司法院院字第1985號解釋:「夫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重婚者,如後婚未經撤銷而夫已死亡,後妻亦不失為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有繼承其遺產之權,惟其應繼分,應與前妻各為同條所定配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還有1391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誠)時間16年前 (2008/11/25 11:4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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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問題倒不是婚姻是否有效,何人有繼承權,困難的是「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 王老先生的婚姻早於聯合財產制,歷經兩次修法,經釋620解釋認為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分. 時點,無怪乎連林秀雄老師都說沒辦法解決。. 我看本繼承案件之律師不知有沒有能力處理。.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linton (YCL)時間16年前 (2008/12/12 11: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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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將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解釋為「非善意重婚皆屬無效,. 且溯及適用」,那問題反而簡單。. 反正只有大房的婚姻有效,其他的全部會因為溯及既往而無效。. 大家也不用算這麼多了。. 至於二、三房的話,那就去聲請遺產酌給吧。.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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