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Lawyer ]
討論串[閒聊] in house出庭為訴代獲不付懲戒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D1986 (冰凍草莓)時間10年前 (2016/04/23 21:41),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在邱律師的案例中,邱律師與其公司間為僱傭關係,在公司為當事人之情況下,由邱律師擔任公司之代理人且不以律師名義(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進行訴訟,邱律師所受任者亦非其他第三人之案件;. 而ni
(還有1053個字)

推噓11(11推 0噓 8→)留言1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yora (小鳴)時間10年前 (2016/04/22 18:45),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剛在臉書上看到有位道長po出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104年度律懲字第24號決議書. ,內容略以某律師為某保險公司受僱人而在某給付保險金案件中出庭為訴訟代. 理人,遭某公會以未加入該地公會即執行職務為由移送懲戒,而決議認為in. house有勞動從屬性而非獨立執業,與接受不特定當事人委託並逐案收受報酬之.
(還有94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