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in house出庭為訴代獲不付懲戒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冰凍草莓)時間10年前 (2016/04/23 21:4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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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nicelad: 以後就自己來成立人力派遣公司自己派遣自己吧吧,公會都 04/23 13:28 : → nicelad: 不不用加了一毛會費也不用出,還是可以執業,超棒 04/23 13:28 在邱律師的案例中,邱律師與其公司間為僱傭關係,在公司為當事人之情況下,由邱律師 擔任公司之代理人且不以律師名義(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 人者。」)進行訴訟,邱律師所受任者亦非其他第三人之案件; 而nicelad大所舉之「成立人力派遣公司派遣自己」,請問是處理公司自己為當事人的案 子嗎? 如果是的話,那應該比照邱律師的案例;如果不是的話,那nicelad大所指的應該是他人 之案件委託人力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指派其所雇用之律師進行訴訟? 如果派遣公司收案屬於媒合平台(類似評律網、法律諮詢家),而不介入律師與當事人之 間之委任關係,在現行制度下,似乎不能認為因為律師受雇於派遣公司而免去入會之義務 如果派遣公司收案屬於受當事人委託,再指派其所雇用之律師進行訴訟,我認為在以下情 形及符合以下條件者,得比照上開案例處理: (1)委託之範圍如係單純「代為尋找適任之律師」;且 (2)不以律師名義進行訴訟;且 (3)審判長許可;且 (4)沒有穿律師袍;且 (5)未經舉發 那麼解釋上的確應可循此路徑規避入會問題。 其實真的大可不必現在就下結論,律師懲戒規則第19條以下還有覆審程序,我認為邱律師 的公司並不是不幫邱律師出這筆會費,邱律師應該是已經抱著聲請釋憲的準備在打這場硬 戰,不僅可以確立企業律師的法律上地位,也可以釐清現行律師法關於加入公會之問題。 或許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抱持著不同的立場,我也試著想過如果換作另一方的立場,也會覺 得某些我所主張的實際上漠視了另一方的權益,比如有中南部的公會聲明部分資深律師根 本不會使用網路,因而所作成之(如此次單一公會全國執業)問卷不具客觀全面性。 我總想著,這些資深律師在某個時代中也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腳色,甚至可能在那個時代做 了某些事情而產生了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的效益,只是時日久遠,我們無從考究,而若有那 麼一天,我可能成為那樣的資深律師時,我已經與下一個世代的年輕律師們產生了資訊上 的隔閡,發生極為嚴重的代溝時,年輕世代或許聽不到我的聲音,也不想知道我的想法, 那我應該會感到相當難過。 有沒有彌補這種憾事的方法?我想應該是有的,公會應該能夠扮演起世代律師溝通的橋樑 的,如果這些根本不會使用網路的律師仍然存在,那我猜想他也不會留存email,所以我 至少可以推定有留email的會使用網路,只要公會有人會使用excel,那麼就可以去撈撈看 哪些律師真的都沒有在使用網路,那麼我們就用最傳統的方式去徵詢他們的想法和意見, 而這絕對不是多麼困難或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我很清楚,在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口號下,部分律師公會的擔心,在於欠缺經費來源下 ,要如何維持公會之運作,開個燈、倒杯水都是成本,更何況公會常設人員之薪資,場地 之租金,但是我也真的認為,是時候該合併報表了,不然至少,也該是全國律師公會加速 推行兼區制的時候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230.1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61418872.A.05F.html

04/23 22:06, , 1F
如果單一入會且會費是繳給全聯會,最好會有公會支持
04/23 22:06,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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