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貸-什麼是連帶借款人?

看板Loan (銀行貸款)作者 (老伯)時間14年前 (2010/10/03 23:3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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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sheu (fish)》之銘言: : 最近家裡的貸款發生一個問題 : 就是一直以為當初貸款的時候 有兩各擔保人 : 可是台灣銀行說契約裡面寫得是連帶借款人 : 可是google了一下 找不到什麼是連帶借款人耶 : 看了台灣銀行其他的契約 格式大概如此 : □連帶擔保人 □連帶借款人 □一般擔保人 : 他把連帶借款人放在跟擔保人的勾選欄位同一行 : 所以連帶借款人到底是不是擔保人中的一種阿 你好 我是北富銀的業務 敝姓黃 89年11月以後的算違法 失效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 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至於89.11之前的簽的契約 這裡有一篇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 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 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 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 」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 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 議方式共同協商。 我個人建議 乾脆轉貸換一家銀行 比較省事 因為聯徵資料也要更新 也順便省息 有需要討論歡迎來信 或來電0919691726 黃先生 MSN:im.coober@msa.hinet.ne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17.221 ※ 編輯: coober 來自: 111.250.17.221 (10/03 23:36)

10/03 23:36, , 1F
轉貸是提前清償嗎??這樣不是要付違約金
10/03 23:36, 1F
※ 編輯: coober 來自: 111.250.17.221 (10/03 23:37)

10/03 23:38, , 2F
那麼多年了 銀行的綁約期早就過了
10/03 23:38, 2F
文章代碼(AID): #1CgA6SJN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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