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保證人新規/主動提供保證人 兩條件

看板Loan (銀行貸款)作者 (銀行高級辦事員^^寧靜)時間14年前 (2011/12/19 11: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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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君、邱金蘭/台北報導】 因應新銀行保證人規定實施,為免銀行誘使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但借款人又想主動向銀行 提供保證人以增強貸款條件時,將以「借款人提供的擔保品不是自己所有、經銀行評估認 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者」二大類為主。 新修正的銀行法第12條之1及新增第12條之2,對民眾向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 款,為便利實務執行,銀行公會已提出執行辦法,呈報金管會。 第一種是,借款人提供的擔保品不是自己所有。例如先生是借款人,房子名義是太太的等 。 第二種是,經銀行評估認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者,如借款人薪資收入條件不足、借款 人年齡較大致薪資收入條件不足等情形。 ========================================== 銀行高級辦事員_陳小姐 M:0972-373528 MSN:sharen05@hotmail.com MAIL:sharenychen@gmail.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0.233.204
文章代碼(AID): #1Exg-7D8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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