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offer letter 之法律效力

看板Mechanical (機械)作者 (lkj)時間9年前 (2017/01/12 12:56), 9年前編輯推噓0(0015)
留言15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哈囉,各位神人。 最近關於一些私人問題,開始研究起 offer letter . 歡迎大家給與不同的意見。 這次我以HR的角度來看事情,分析offer letter重要性。 問題開始:倘若我是HR是否應該為了留人,先寄出offer letter ,若期間找到更好人員, offer letter是否會有其約束力。 ——————————— 關於簽訂勞動合同書 需要1,邀約2,承諾3,簽約 offer letter 需包含 1.薪資,2.職位,等。 常常都是先拿到offer letter而已(不是口頭)。 故若是這時公司不予承認,即反悔,事實上會違反[勞動合同]之"締失過失責任",其內 容包含,其他違背誠實原則皆算。 結論:offer letter 是有法律約束。 公司HR口頭不算 offer letter 具有一定效力 ———————— 案例一:有某公司違背A小姐之offer letter之事實,判公司必須賠償給A小姐損失。 ~~~~這是小弟整理,若有錯誤資訊或不足,請各位神人加以補充~~~ 非常感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69.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chanical/M.1484196971.A.0D6.html ※ 編輯: lkj2000168 (223.139.169.16), 01/12/2017 13:18:32

01/12 16:12, , 1F
公司人資口頭承諾算不算要看他有沒有得到公司授權
01/12 16:12, 1F

01/12 16:12, , 2F
但是 即便未得授權簽約 除非一開始明確告訴求職者 否則
01/12 16:12, 2F

01/12 16:12, , 3F
人資或者面試的主管的口頭約定依舊有法律效力 契約不以
01/12 16:12, 3F

01/12 16:13, , 4F
書面為要件 其要件在於締約雙方合意
01/12 16:13, 4F

01/12 16:15, , 5F
最高法院民國十八年的判例就確定契約依法係以兩造意思合
01/12 16:15, 5F

01/12 16:15, , 6F
致為要件
01/12 16:15, 6F

01/12 17:16, , 7F
案例只有一個的話,不需要加一(說文解字XD)
01/12 17:16, 7F

01/13 08:50, , 8F
感謝補充
01/13 08:50, 8F

01/17 09:18, , 9F
請問s大的意思是當公司寄offer letter到當事人手上時,契約
01/17 09:18, 9F

01/17 09:19, , 10F
就成立?
01/17 09:19, 10F

01/17 09:24, , 11F
另外面試者承諾報到後反悔,是否也有同樣約束?
01/17 09:24, 11F

01/19 13:22, , 12F
不用爭這個 爭不贏的 了不起他第一天就資遣你
01/19 13:22, 12F

01/19 13:23, , 13F
就算有效 算下來資遣費可能不到一個小時的工資
01/19 13:23, 13F

01/20 10:29, , 14F
如前述 法界界定是兩造表達合意之後就成立 口頭或書面
01/20 10:29, 14F

01/20 10:29, , 15F
表意皆不影響契約成立的效力 差別是訴訟實務上舉證難易
01/20 10:29, 15F
文章代碼(AID): #1OTmnh3M (Mechanical)
文章代碼(AID): #1OTmnh3M (Mechan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