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倘若離職,參與作品版權歸誰?
想問前輩,倘若曾經參與製作/撰寫的作品,比如今年五月參與的團隊作品,
這個月(十月)才要播出/刊登,但其中一位成員已在九月離職,
那麼作品名稱應不應該加上離職同仁?
我認為是應該的,畢竟那位同仁有出一份心力,有些對象是他去採訪的,
其中的一部份影像/有的是照片,也是他拍的,所以成品出來,應該冠他的名。
可是我的公司作法是,既然已離職,就拿掉名字,無論他出力多少,
都只留另一在職夥伴的名。
那麼公司作法是成文或不成文的?
公司曾說,員工在職期間,所撰寫/拍攝的作品皆為公司所有,屬於公司版權,
但也說過,若未使用過/未曾播出或刊登過,則版權仍屬員工。這一點,也是
正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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