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轉發] 被指二度傷害C教授性騷案被害人 台大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442965
轉自UDN:
台大醫院婦產科C教授涉嫌性騷,今天鏡周刊報導稱,該院婦產部主任楊政憲處理不周,
曾向被害人表示「孤男寡女共處一室,要怎麼證明?」楊政憲發布聲明回應,自己絕無向
被害人如此陳述,對於記者未直接向自己求證而為平衡報導,感到遺憾。
楊政憲在聲明中提到,自己獲悉C教授疑似對被害人進行性騷擾乙事後,為保護被害人並
協助其保全相關證據,僅私下詢問其是否尚有其他人證或物證可以證明,與周刊報導不同
,且C教授在執行疑似性騷行為時,自己尚未擔任單位主管,並不知悉相關案情,婦產部
行政事項與監督行為,也非自己權責。
聲明全文如下:
一、本人於獲悉C教授疑似對被害人進行性騷擾一事後,為保護被害人 並協助其保全相關
證據,僅私下詢問其是否尚有其他人證或物證可 以證明?絕無報導中所述向被害人表示:
「孤男寡女共處一室,要怎麼證明?」一事。記者未直接向本人求證而為平衡報導,誠屬
遺憾。
二、 本人於去年8月1日起接任婦產部主任,而C教授遭指控性騷擾之時間,均在其擔任婦
產部主任期間,當時本人尚未接任部主任,既不知C醫師有上述行為,對於本部之行政事
項或C醫師之行為監督,亦非本人之權責。本人係直至今年4月15日接獲約談通知,要求於
同年月 17 日召開之本醫院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始得悉C教授遭指控
性騷擾乙事,且經該委員會成員告 知本件究責相關事宜,將由該委員會全權處理。
三、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身分資訊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公示文書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有
關性騷擾被害人資訊,本屬依法應保密之事項,如非參與相關調查者,根本無從知悉,近
日卻疑遭有心人士,為達個人特定目的,擅自對外洩漏非內部人員無從得悉而足資識別被
害人身分及未經調查證實之不實資訊,疑涉洩密罪嫌,建請相關單位本於職權依法調查告
發,以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
四、本案已進入調查程序,為維護相關人員之名譽及隱私,請勿再以訛傳訛,靜待相關調
查結果,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主任 楊政憲1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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