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什麼跟什麼!

看板Nurse (護理人員)作者 (sino)時間18年前 (2007/09/04 02: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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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文章恕刪 我偶爾會逛逛OL版、生活法律版...等, 我想有幾點是可以討論的,若有錯請指正。 ※ 引述《lionstin (庭)》之銘言: : 說真的我本來不想上來寫...但是我今天真的是被我們那尊敬的督導大人氣到了>"< : 我目前在某家小型地區醫院ICU上班半年了 : 但是我一直都沒簽合約 : 最近全院全體減薪="= : 平均每個人少2000-5000不等 沒簽約就是沒簽約,這點妳絕對站的住腳。 妳也無需付任何違約金,我想這個應該是督導為了留住妳而嚇唬妳的。 若妳的督導堅持妳離職是違約的話, 不管是勞保局、或是護理公會只要妳投訴, 他們有義務替妳向該醫院保護妳的權益。 更何況若妳有簽約的話,等於醫院也要給妳保障, 若職、薪與簽約時有變動的話,那麼合約也等於失效。 所以離職不算違約。 : 而且因為大家都想要離職,督導竟然說了很好笑的話 : 他竟然說要我們排隊排先後順序離職 : 等到補進一個才能走一個! : 天阿!小姐要離職的時間是確定的!但是你補人的時間卻是大大的不確定耶! : 而且新人進來你也要看他能不能待的住能不能上線好不好! : 我真的很想昏倒! : 本來是說提前一個月講離職就算很負責了吧 : 沒想到他竟然說要等到人補進來才走這才是負責任! : 這是什麼東西!什麼跟什麼阿! : 吼一肚子火! : 煩餒!不要拿合約來壓我!沒在怕的啦!我又沒有錯!根本沒簽約幹麻賠違約金! : 生氣生氣餒~~~~~~~~~~>"< 按照規定 工作未滿三個月,提離職日最快當天,最晚七天內該機構予以辦理離職 工作未滿三年,提離職日最快當天,最晚兩星期內予以辦理離職(這有點忘了,錯請指正) 工作三年以上,提離職日最快當天,最晚一個月內予辦理離職 這是勞保局規定的,我們護理人員也在保護範圍內, 為了醫院營運方面能穩定,若醫院有此要求(延後離職)的話, 妳可以選擇配合醫院補人之後再離職, 但醫院絕不能以此為藉口硬扣留住人,這也是違法的。 只是一般護理人員受到壓搾並不會強行與醫院作對... 不知道是不是護理人員的忍耐力比一般上班族還強?(笑~) 但我知道的是...護理界真的很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19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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