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什麼跟什麼!
部份文章恕刪
我偶爾會逛逛OL版、生活法律版...等,
我想有幾點是可以討論的,若有錯請指正。
※ 引述《lionstin (庭)》之銘言:
: 說真的我本來不想上來寫...但是我今天真的是被我們那尊敬的督導大人氣到了>"<
: 我目前在某家小型地區醫院ICU上班半年了
: 但是我一直都沒簽合約
: 最近全院全體減薪="=
: 平均每個人少2000-5000不等
沒簽約就是沒簽約,這點妳絕對站的住腳。
妳也無需付任何違約金,我想這個應該是督導為了留住妳而嚇唬妳的。
若妳的督導堅持妳離職是違約的話,
不管是勞保局、或是護理公會只要妳投訴,
他們有義務替妳向該醫院保護妳的權益。
更何況若妳有簽約的話,等於醫院也要給妳保障,
若職、薪與簽約時有變動的話,那麼合約也等於失效。
所以離職不算違約。
: 而且因為大家都想要離職,督導竟然說了很好笑的話
: 他竟然說要我們排隊排先後順序離職
: 等到補進一個才能走一個!
: 天阿!小姐要離職的時間是確定的!但是你補人的時間卻是大大的不確定耶!
: 而且新人進來你也要看他能不能待的住能不能上線好不好!
: 我真的很想昏倒!
: 本來是說提前一個月講離職就算很負責了吧
: 沒想到他竟然說要等到人補進來才走這才是負責任!
: 這是什麼東西!什麼跟什麼阿!
: 吼一肚子火!
: 煩餒!不要拿合約來壓我!沒在怕的啦!我又沒有錯!根本沒簽約幹麻賠違約金!
: 生氣生氣餒~~~~~~~~~~>"<
按照規定
工作未滿三個月,提離職日最快當天,最晚七天內該機構予以辦理離職
工作未滿三年,提離職日最快當天,最晚兩星期內予以辦理離職(這有點忘了,錯請指正)
工作三年以上,提離職日最快當天,最晚一個月內予辦理離職
這是勞保局規定的,我們護理人員也在保護範圍內,
為了醫院營運方面能穩定,若醫院有此要求(延後離職)的話,
妳可以選擇配合醫院補人之後再離職,
但醫院絕不能以此為藉口硬扣留住人,這也是違法的。
只是一般護理人員受到壓搾並不會強行與醫院作對...
不知道是不是護理人員的忍耐力比一般上班族還強?(笑~)
但我知道的是...護理界真的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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