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被罵的心情.....
想要強硬面對羞辱不是不行
病人或家屬的這種行為是能被控以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必須行為人侮辱特定的人才能構成,
在公開場合中,辱罵特定人士,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不告不理,放棄自己權益者居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提出告訴的人應該在
知道誰是加害人時起算,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如果在罵人的語句中,
有「下次再xxxx,小心xxxx!」
或是帶有「讓你好看」「後果自負」等預告情節等字眼
只要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則可加控告一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罪屬於公訴罪,只要讓檢察官知道,都會主動偵查
再者,如果辱罵的言語中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
被拳打腳踢,為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七七條)
雖然有這麼多方式可以反制,
但是醫院動作向來是忍氣吞聲,
理由一,病人生病了,心情不好可以理解
理由二,可能精神方面有問題,需要找精神科治療
理由三,事情鬧大可能影響名譽
傳統觀念中,醫方為在上位者,病方為沒知識平民百姓
認真控告,會被譏為沒肚量,欺負弱勢
理由四,控告方需要自備證據(錄影帶,錄音帶,證人)
需要互相配合,耗費時間吃力不討好
個人建議是準備一支可監視錄影的筆掛在胸前口袋, 例 http://ppt.cc/3gZs
自己有收集證據,被欺負被氣死的時候可以不依靠院方支持,
獨力起訴惡劣行為人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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