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拒絕離職違約金的護理人員
面對青年貧窮化:拒絕離職違約金的護理人員
2009-10-20 22:10:01 台灣立報
作者:林柏儀(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
繼半年前,九五聯盟陸續處理了數起「離職違約金」的案例後,我們持續地留意,究竟
台灣的勞力市場,還有多少雇主以此任意威脅勞工,獲取鉅額不法的利益?
護理人員 科技業 事務所 受害大宗
我們發現,並非多數的勞工都和雇主有著離職違約金的約定。但倒是有幾個特別的行業
,不知道是歷史傳統使然、還是同業資方交流的結果,竟然在那些行業裡,多數的同行
勞工都受到著離職違約金的壓迫!我們調查發現,許多的「會計事務所」都有著這樣的
規定,從名不見經傳的小事務所,到全國首屈一指雇有數百名員工的大型事務所,都是
如此。「科技業」也是一大宗。而在這之外,散布在各個公私立醫院裡的「護理人員」
,竟是罪普遍受此箝制的對象。想離職,還要算「還要多久才能離職」,沒達到期限,
就要附上兩到三個月不等的「罰金」!
最近和我們聯繫上的一位護理人員,之前在台北一帶知名的醫院工作。她受雇時名目明
明是「護理師」,卻被醫院要求從事X光照射、核磁共振工作;工作上,有時要加班卻
拿不到加班費;並且,她擔憂著醫院負責X光照射的工作場所裡,偵測輻射狀況的設備
不足,以及護理人員被醫院要求對病人注射疑似超出正常劑量的「顯影劑」……。種種
因素,在工作半年多後,她選擇想離開這份工作。但面臨在眼前的,就是醫院要求「依
契約,得賠償兩個月離職違約金」。
她不覺得醫院這樣的要求合理,明明醫院很多地方沒有按法律或契約來,怎麼可以把人
逼離職時,還要求員工給錢?
她告訴我們說:「光是這半年來,就大概有5、6個護理人員,因為要離職被扣了這個錢
。」,「這個錢是怎麼扣的呢?」我們疑惑地問著。她說:「就是要離職的時候,要交
這筆錢。如果不交,就視為離職手續未完成,他們會不發離職證明,也不給最後一個
月該給的薪水。」「有9 成的人,離職當下就只好被迫把兩個月薪水給了他們……。」
但她卻展現了和其他同事不同的勞動意識。她說:「我當時嚴正地告訴他們,扣我薪水
是違法的。於是,他們好像有些壓力,就先把薪水給我了。」「只不過,後來就接到他
們向法院申請寄來的『支付命令』,算是上法院告我,要我給這筆錢。」
因為堅持拒絕繳納這筆兩個月薪資的離職違約金,她離職3個月來,得忍受醫院半恐嚇
地說:「妳不繳錢,妳要應徵別的單位,他們打電話來打聽妳的狀況,妳就別想找
到下一份工作。」而遲遲不敢找下一份工作。
離職違約金條款早被宣判違法
不消說,對於這位護理人員的處境,我們相當地同情。因為離職違約金如我們一再說明
,早已在法院實務上屢屢被宣判無效,是勞僱契約上常見的「不平等條約」,就是簽了
,也未必有效力。只不過民間勞力市場可不在乎法院戒令,有著自己的一套法律邏輯。
而且,因為這位護理人員的離職,明顯是牽連到醫院侵犯了她的諸多權益。她並非是「
一般自願離職」,而是「權益受侵害的情況下離職」,按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規定,
當勞工法律權益受損時,依法「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自然和契約上離職違約
金的規範對象不同。甚至,依此條離職,勞工還可向雇主請求全額的「法定資遣費」。
這位在有違害健康之虞的場所工作,且未完全取得契約薪資的護理人員,明顯沒有道理
要賠任何的違約金。
於是,我們協助她一起撰寫存證信函,裡頭嚴正地告訴醫院:「本人既未曾接受××醫
院任何額外付費之教育訓練,且離職過程也未造成××醫院任何之實質損害,××醫院
對本人主張給付離職違約金,明顯有違民法上公平正義原則,於法不合。且細究離職違
約金之約定精神,該約定應僅拘束『資方未違法、勞方自願離職』之勞工,而不得拘束
『勞方因權益受損而離職』(依勞基法第14條主動解除勞僱契約)之勞工,始合乎公平
正義。否則,豈有資方違法導致勞方權益受損,勞方依法離職,尚要給付離職違約金給
資方之理?不論探究法律規定或契約精神,××醫院皆無向本人要求給付任何離職違約
金之權利。……」
大致陳述了法律上的理由後,最後,再落下狠話:「本人在此嚴正告知××醫院,若
××醫院仍執意提起訴訟,不在收到本存證信函4日內全數撤回訴訟、並告知本人,本
人將依法向××醫院追討上述受積欠之薪資、加班費、及資遣費。並且,將協同勞工團
體協助,透過媒體公開××醫院置員工於傷害健康之虞之工作環境,以及多起危害病人
健康之相關情事。請××醫院自重自愛,誤再任意侵害勞工權利。」
官方應明訂禁止離職違約金條款
原本站在當事人的立場,我們很希望這紛爭能盡快落幕,讓他能安心回到正常的工作軌
道。但日後,醫院方面沒有對這樣的存證信函做出回應,依然執意要採取法律行動。我
心中猜想,說不定是現在的醫院為了解決醫療糾紛,有不少法律顧問資源、也習慣上法
院了,就想拿這套來恐嚇勞工,真不可取。也正因此,促使我們決定採取更積極地行動
:以此「個案」擴大為「通案」,將個案問題公布,並根本地要求官方修法,明訂「禁
止任何的離職違約金條款」。
上週,九五聯盟的其他幹部朋友,與她透過電話連線,舉辦了「受害護士與離職違約金
問題」記者會,公開批判這家醫院既未提供充足教育訓練、又任意以離職違約金剝削員
工的不當作法,要求官方立刻修法介入。會後,勞委會方面給了一個「貌似改革、但
仍保留漏洞」的回應:將推動修法,要求「非基於勞工因素的離職,雇主不得主張離職
違約金」。但我們要問:在台灣職場上目前勞資地位懸殊的狀況,怎麼來正確判定勞工
離職的因素?如果勞工不敢爭取,往往還是只得默默接受這樣的不平等契約,除非,政
府有根本性的公開明訂:任何勞僱契約中的「離職違約金條款」,就是違法。
勞委會官員說著:要尊重勞資雙方自由約定契約的空間,但假如真的那麼簡單,那我麼
要問:為什麼勞僱契約一向只有「勞方提前離職,要負擔數月不等的違約金」,卻從沒
聽過有契約內容是「資方提前解雇勞方,要負擔數月不等的違約金(超出法定資遣費數
額)」?根本的原因就是雙方議價能力不同,而不是在真正能自由協議的平等地位上。
至於醫院方面,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有回音。恐怕是壓力還不足夠,還得再接再厲。但我
相信,根據我們的經驗,只要持續施力,必定有逼其退讓的空間。只是因為過去雇主一
再食髓知味,想著「反正先要也沒差,真的告上法院再說」。搭配管理時不斷重複「我
們也不想訂這種條款,但因為現在年輕人真的穩定性太差,所以才得要這麼作……」,
離職違約金甚至竟然成了部分行業裡的「特殊行規」。但是,此次這位護理人員勇敢地
站了出來,要說的無非是:這些過去剝削勞工的成規,一切到此為止!別再拿這種上了
法院也不被承認的不平等條款,來欺壓我們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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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勞動九五聯盟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申訴Email:payme95@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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