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老師這樣會不會太過份...
※ 引述《rolerg (等待幸福~)》之銘言:
: 其實我覺得那個老師講的是事實
: 哭並不能解決問題
: 要怎麼幫助病人才是重點吧
: 講一下往事
: (其實我不太愛提往事)
: 念二專時我被校長找去講話
: 那時的我不具任何自信
: 那個校長跟我說
: 你那麼沒自信
: 可見你很不喜歡你自己
: 那你為什麼現在不去死
看到這裡,我有個疑問,這種師長,怎麼沒送去教評會啊 = =a?
還好原PO當初沒去死,站在刑法角度來看,縱使你當年死了,
也是枉死,因為即使你自殺身亡,只單就自殺這事來看,
老師也不會有罪,除非當事人已經站在窗邊,作勢要跳下去了,
校長又繼續喊,跳啊! 快跳啊! 為何不跳! 你不是想死嗎!?
假如你真的跳了,也死了,才可以用刑法第275條裡提到的,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去告,否則也只能用
刑法309條告這位校長公然侮辱,或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來處理,
在這裡要告訴各位學弟妹,不要因為師長說這種話,
就真的跑去死,死了,不但得不償失,還好到老師。
也許有人還會問,這位校長有構成恐嚇嗎? 其實沒有,
除非校長是這樣跟學生說,你去死一死, 你若不去死, 那之後等著瞧!
這樣才可以告對方恐嚇,總之,死了不能解決事情,要活著才有用,
任何人都有權替自己伸張正義,學生當然也是,
尤其為人師表的言行,應當多注意才是! 這種師長,
連什麼是尊重都不懂,根本是做了最壞的示範。
: 這些話我過了五年還是忘不了
: 只要每次經過學校
: 就想起那一句話
: 畢業後我再也不曾踏入它
: 因為我找不回勇氣面對
假如原PO當時有提告,真的可以從民事來要求精神賠償。
: 那位校長甚至告訴我
: 她遇見癌症病患正處於否認期
: 她甚至打開窗戶 告訴那病人如果你想死 你現在就給我跳下去
這一段我會認為校長想用激將法讓病人反思 (還是校長其實是在豪洨 ? )
若病人真的跳下去了, 校長也葛屁了,
那真的就構成上述刑法275條的教唆及加工自殺,
我如果是病患家屬,縱使家人沒往下跳,也會告定這位校長!
伸張人權正義是每個人應有的權益,但老實說,
找黑道或是立(利)委出面,說不定會比循法律途徑還來的更有用XDD
: 然而人之生老病死
: 我在實習時就已頓悟
: 所以只能默默的陪病人走完最後一程
: ※ 引述《happyary (ARY)》之銘言:
: 以前我專二第一次內外科實習在血腫科
: 照顧一個禮拜的奶奶在我面前HR.BP掉之後往生
: 我嚇到難過哭出來
: 老師當著學姐.家屬.同學面前大罵我
: "哭什麼哭,你哭可以幫助你的病人嗎?去廁所哭完再回來幫病人做臨終護理!!!"
: 我想我一輩子都忘不掉
: 我之後在臨床也沒在單位內哭過
: 這樣過分嗎?
: 我也不知道
: 不過永遠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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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衝啊~)))㊣ ∮§WI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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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03:24, , 1F
11/26 03:2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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