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老師這樣會不會太過份...

看板Nurse (護理人員)作者 (火星小荳荳)時間16年前 (2009/11/25 02:5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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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lerg (等待幸福~)》之銘言: : 其實我覺得那個老師講的是事實 : 哭並不能解決問題 : 要怎麼幫助病人才是重點吧 : 講一下往事 : (其實我不太愛提往事) : 念二專時我被校長找去講話 : 那時的我不具任何自信 : 那個校長跟我說 : 你那麼沒自信 : 可見你很不喜歡你自己 : 那你為什麼現在不去死 看到這裡,我有個疑問,這種師長,怎麼沒送去教評會啊 = =a? 還好原PO當初沒去死,站在刑法角度來看,縱使你當年死了, 也是枉死,因為即使你自殺身亡,只單就自殺這事來看, 老師也不會有罪,除非當事人已經站在窗邊,作勢要跳下去了, 校長又繼續喊,跳啊! 快跳啊! 為何不跳! 你不是想死嗎!? 假如你真的跳了,也死了,才可以用刑法第275條裡提到的,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去告,否則也只能用 刑法309條告這位校長公然侮辱,或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來處理, 在這裡要告訴各位學弟妹,不要因為師長說這種話, 就真的跑去死,死了,不但得不償失,還好到老師。 也許有人還會問,這位校長有構成恐嚇嗎? 其實沒有, 除非校長是這樣跟學生說,你去死一死, 你若不去死, 那之後等著瞧! 這樣才可以告對方恐嚇,總之,死了不能解決事情,要活著才有用, 任何人都有權替自己伸張正義,學生當然也是, 尤其為人師表的言行,應當多注意才是! 這種師長, 連什麼是尊重都不懂,根本是做了最壞的示範。 : 這些話我過了五年還是忘不了 : 只要每次經過學校 : 就想起那一句話 : 畢業後我再也不曾踏入它 : 因為我找不回勇氣面對 假如原PO當時有提告,真的可以從民事來要求精神賠償。 : 那位校長甚至告訴我 : 她遇見癌症病患正處於否認期 : 她甚至打開窗戶 告訴那病人如果你想死 你現在就給我跳下去 這一段我會認為校長想用激將法讓病人反思 (還是校長其實是在豪洨 ? ) 若病人真的跳下去了, 校長也葛屁了, 那真的就構成上述刑法275條的教唆及加工自殺, 我如果是病患家屬,縱使家人沒往下跳,也會告定這位校長! 伸張人權正義是每個人應有的權益,但老實說, 找黑道或是立(利)委出面,說不定會比循法律途徑還來的更有用XDD : 然而人之生老病死 : 我在實習時就已頓悟 : 所以只能默默的陪病人走完最後一程 : ※ 引述《happyary (ARY)》之銘言: : 以前我專二第一次內外科實習在血腫科 : 照顧一個禮拜的奶奶在我面前HR.BP掉之後往生 : 我嚇到難過哭出來 : 老師當著學姐.家屬.同學面前大罵我 : "哭什麼哭,你哭可以幫助你的病人嗎?去廁所哭完再回來幫病人做臨終護理!!!" : 我想我一輩子都忘不掉 : 我之後在臨床也沒在單位內哭過 : 這樣過分嗎? : 我也不知道 : 不過永遠記得 -- — ◤___ ◥ — ︴ ◤/ \◥ ︴ ︴ ╱ \ ︴ ︴∣ ∣ ∣ ∣ ∣ ∣ ︴ ︴〔∣ > < ∣〕︴ 衝啊~)))㊣ ∮§WINN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87.113 ※ 編輯: phbkj 來自: 123.192.87.113 (11/25 03:14) ※ 編輯: phbkj 來自: 123.192.87.113 (11/25 03:23) ※ 編輯: phbkj 來自: 123.192.87.113 (11/26 03:18)

11/26 03:24, , 1F
要是早點認識你就好
11/26 03:24, 1F
文章代碼(AID): #1B32hX-1 (N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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