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護士可以罷工嗎?
行政院院會通過「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 日期: 2009/4/16
勞委會今天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工會法」大翻修,明定除軍公教外,其
他行業在勞資協調不成後可罷工,但水、電、燃氣和醫院4行業因與人民生命有
關,只能有條件罷工。
現行工會法未明列禁止罷工行業,但軍公教因不能籌組工會,在現行法令下自然
成為禁止罷工行業。下午通過的勞委會版「工會法」一方面開放教師和公務員組
工會,但也在「勞資爭議處理法」明定,公務人員、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委潘世偉指出,軍公教雖然不能罷工,但可由政府交付仲
裁,解決爭議。
潘世偉表示,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和醫院4行業因為與人民生命直接
相關,可以罷工,但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也就是在事前訂定
團體協約,由勞資約定罷工時仍要提供的必要 (最低)服務,避免影響人民生活。
但水、電、燃氣和醫院4行業如果勞資無法簽訂團體協約仍不能罷工,必須回歸
仲裁解決爭議。
這次修法版本未於罷工程序中加入資方主張的罷工「冷卻期」。潘世偉說,法律
已規定調解不成才能罷工,現行調解期最長40天,冷卻期是沒有必要的限制。
「勞資爭議處理法」新增第53條規定,罷工程序不再要求工會召開會員大會,
只要舉辦會員無記名投票,全體過半數同意即可罷工。
在「工會法」方面,雖然銓敘部、教育部不支持公務員和教師組工會,勞委會仍
決定刪除教師、公務人員不能組工會的現行規定,修法後只剩下現役軍人不能組
工會。潘世偉表示,如果行政院協調時,銓敘部和教育部願意在主管法令中自訂
籌組工會規定,勞委會願意配合。
為強化工會團結力量,單一企業雇主若有過半員工加入工會,其他未入會的員工
也應該加入工會,成為「半強制入會」,但沒有罰則。
所以 護士 是可以在有條件下罷工 (無言...)
如果勞資無法簽訂「必要服務條款」、「團體協約」就不能罷工
(無言+無言......)
如果硬要罷工...請工會出面罷工...護士繼續上班
(無言+無奈壓....)
護理人員的連想表達自己的意願 都還要經過老闆同意
和老闆簽約同意我可以罷工 才可以表達自己的意願...
是說我們照顧的是人命...是必須對我們的工作負責
但是 不給我們一個訴願的管道...
護士的命就不是命 我們對工作負責,誰來對我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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