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第一次辦理入會以及執業登記
想請問各位前輩
因近期轉職,新工作需掛執照
我在96年考取護士、100年考取護理師
由於工作關係用不到執照,所以考上後都未去辦理入會以及執業登記
剛剛上台北市護士護理師公會查詢"入會(從未入本會者)及新執照登錄"辦法
其中第八項規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25點(如符規定可攜帶證明文件,詳備註一)
而備註一內容為下:
一'護理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課程
積分達25點以上之證明文件,辦理執業登記,其執照有效日期為執登日+6年。
因詢問過同學,他們當初在辦理入會以及執業登記時,沒有附25積分的證明
只需要一些證明文件以及照片和入會費用等等即可
是不是這幾年有修法,改變了方式?
或是我誤解它的意思?
因我沒有辦理過執業,是不是就沒有"歇業"的問題?
由於剛好是過年期間,公會無人上班,所以想先上來問問大家
以下為公會網址
http://www.tpena.org.tw/publicUI/B/B10101.aspx?menuid=8CDF33EE2499A7C076#
謝謝熱心大解惑!!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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