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H1B稅和家眷的問題
請教各位對美國所得稅比較熟的版大們,
如果5月開始以H1-B到美國加州工作,
已婚, 太太加小孩一家共三口
以年薪8萬計算時,
我想試算一下聯邦稅和州稅究竟要繳多少?
十年前我也曾用F1待了3年, H1B待了2年,
後來回台北工作, 現在又要再過去,
明年報稅要用1040A表格? 還是可以用1040NR?
還是1040或全都可以?
太太和小孩目前有兩個方案,
一是太太在台北先住娘家, 補習加帶小孩, 半年後才來美國
二是隨我過去, 太太在家帶小孩及唸書,
原本我們傾向第一種作法, 太太和小孩年底才到美國同住,
那麼明年報稅時我的status要報什麼?
又如果太太小孩5月一起去美國, status又如何報?
以下我的試算有錯請指教
2008年1040A最基本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試算,
太太和小孩年底才來
status: married filing separately
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5450+3500
taxable income=80000-5450-3500=71050
查表得tax=14273
太太小孩一起來美
status: married filing jointly
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10900+3500*3
taxable income=80000-10900-3500*3=58600
查表得tax=7991
算起來差了六千多元耶! 我有沒有哪裏弄錯了?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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