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公司型態(GP)對申請H1B的影響
請問各位
如果公司是G.P.(general partner)型態對申請H1B有什麼影響嗎?
因為我們公司可以大略分成兩部分,這當初是跟併購的經營權有關,
公司整體(包含分點)是Inc.,
但我是在類似總公司的地方(G.P.),payroll也是從GP發出,
Inc.和G.P.有不同的TAX ID,
因為G.P.的員工少於25人,所以可以省些申請費,
律師說用哪一個名義申請皆可,
公司規模大小也不至於會影響H1B的審核,
請問律師這說法正確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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