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夫妻身分不同的報稅問題

看板Oversea_Job (海外工作)作者 (Worked in Czech)時間15年前 (2011/02/07 15:46), 編輯推噓1(1035)
留言36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 目前我太太是 US permanent resident 第九年 真正長期居住念書近三年 有些許收入跟 scholarship (更早之前是每半年內 都入境短短一兩周) 2008 年底台灣結婚 我是non-resident用B1&B2分別於2010年兩次入境美國 停留了總共將近九個月(2010年內) 無逾期居留 美國境內無收入 B1期間 幫台灣公司工作 收入是在台灣入帳戶 我從工作以來 在台灣入帳的收入都有在台灣申報個人所得稅 之前我太太都是用1040A報稅 以 single 的身分(即使是2009年) 不過預計2011年秋 我太太將遞出 N-400 想說這次報稅要嚴謹一些 而且有個 qualifying child dependent 了 所以我太太的 Filling Status 要做個改變 1. 大概看了一下 Pub.519 (2009) 相關的似乎只有 page 10~11 "Nonresident Spouse Treated as a Resident" 但不是很懂 2.OA 試過 TurboTax 給的建議是可以 MFJ 也可以 MFS 但如果選 MFJ 那我在台灣的所得 變成也要在美國申報 (被雙重課稅)? 如果選 MFS 那我似乎也要填 1040NR or 1040NR-EZ 申報我在台灣的所得? 請問一下 我以上關於filling status的認知是對的嗎? 還是我們可以選 MFJ 但隱藏我在台灣的所得不申報(非法?) 或是我們可以選 MFS 但我就不必填 1040NR or 1040NR-EZ 只要我太太填 1040A 即可? 不知道哪一種方式比較好?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9.92.13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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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現在人在哪? 你沒有說清楚,所以我"猜"你現在人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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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去年"多次"進入美國(總長度9個月)--這些是要確定你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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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非法居留 ---- 是的話,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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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去年(2010)在美國的9個月有沒有(非法)工作? 沒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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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你老婆自己報MFS就可以,不用把你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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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你要報,把錢給美國,美國當然不會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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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這部份算是我個人好奇。你在2010年有台灣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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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能離開9個月,且還能保有工作... 當然不是不可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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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有台灣的工作收入,而且你真的想報給美國,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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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繳稅給台灣? 有的話那麼基於不雙重課稅的原則,你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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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享有些扣繳額(如果你的收入不是很高,說不定對美國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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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用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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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是,如果你的收入不是很高(對你老婆來說,符合讓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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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的資格),那麼這個"dependent"部份你也可以列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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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申報台灣收入,也不會雙重課稅;這是各國稅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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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給台灣的稅,都可以從交給美國的稅裡扣除,所以不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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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NR只計算美國的收入,不計算海外收入,所以報了也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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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要MFJ還是MFS+NR,哪個較好,要實際算了才知道,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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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提到你待9個月,你已經沒資格用NR報稅,必須用居民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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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MFJ就是MFS+MFS(兩人皆居民);99%的情形是MFJ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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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必須申報台灣所得,沒有任何撇步;但不會雙重課稅(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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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xc66 來自: 99.92.131.188 (02/08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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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身份和是否合法/非法居留無關;依presence test你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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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前題不正確,Q1也和你無關;你是貨真價實的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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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選擇MFJ或是兩人分別MFS(皆居民);99%的情形是MFJ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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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標題也不對-> 夫妻身份相同,皆為居民 (fo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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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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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 Pub.519 的 Substantail Presence Test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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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拿F1的學生也多半是 resident alien for tax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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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通常一年會停留超過183天 所以不該用 NR 或是 NR-E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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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爬過文就知道:F1的前五年不算在presence test裡;和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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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F/J不計入presence test的細節,在pub 519也有詳述;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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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這類極常見問題前,請先爬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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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至少確定我們以前F1時期用 NR-EZ 報稅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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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個與報稅無關的事,照你的描述,妳太太持有綠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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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都是半年入境一次,且都只停留一兩週,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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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N-400風險頗高,你們可能需要一名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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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JwDjxV (Oversea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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