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請問關於employment contract已刪文
看板Oversea_Job (海外工作)作者paupaulon (prepare for..)時間3年前 (2021/02/02 13:46)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1
我現在有兩個employment contract在談 (NYC hedge fund PM)
裡面有一個條文是Mandatory Arbitration
A公司有這個clause
B公司沒有
我對這個條文的大概了解是說
假如公司或者是員工要告任何一方
必須藉由調停的方式解決 不可以上法庭
我google了一些文章
很多人認為這個條文對員工非常不利
有些團體甚至已經在lobby 要讓這個條文不能enforce
所以我在跟A談合約的時候 就叫A公司把這條拿掉(還有很多小東西)
他們基本所有的內容都願意照我的意思修
除了這一項 他們希望我考慮保留
說有些離職的員工會blackmail前東家
這個條文可以保護他們就算有甚麼爭議 不會見報
我其實是可以理解他們的出發點
我從來也沒告過人 或被告過
只是想到要白紙黑字give up我上法庭的權利
就覺得非常不放心
A公司的COO一直勸我
說這個條文真的沒有讓我give up那麼多
請問有人處理過相似的問題嗎?
我該怎麼思考這個條文呢?
或是有人認識在紐約州執業的employment律師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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