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請問關於employment contract已刪文

看板Oversea_Job (海外工作)作者 (prepare for..)時間3年前 (2021/02/02 13: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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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有兩個employment contract在談 (NYC hedge fund PM) 裡面有一個條文是Mandatory Arbitration A公司有這個clause B公司沒有 我對這個條文的大概了解是說 假如公司或者是員工要告任何一方 必須藉由調停的方式解決 不可以上法庭 我google了一些文章 很多人認為這個條文對員工非常不利 有些團體甚至已經在lobby 要讓這個條文不能enforce 所以我在跟A談合約的時候 就叫A公司把這條拿掉(還有很多小東西) 他們基本所有的內容都願意照我的意思修 除了這一項 他們希望我考慮保留 說有些離職的員工會blackmail前東家 這個條文可以保護他們就算有甚麼爭議 不會見報 我其實是可以理解他們的出發點 我從來也沒告過人 或被告過 只是想到要白紙黑字give up我上法庭的權利 就覺得非常不放心 A公司的COO一直勸我 說這個條文真的沒有讓我give up那麼多 請問有人處理過相似的問題嗎? 我該怎麼思考這個條文呢? 或是有人認識在紐約州執業的employment律師嗎? 謝謝 -- Sent from my Wind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2.225.147.42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Oversea_Job/M.1612244807.A.D1A.html
文章代碼(AID): #1W6ET7qQ (Oversea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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