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_單一性延伸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sorrel)時間18年前 (2006/07/19 11:11),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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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亂入一下, : 先講一下單一性的問題, : 單一性是在為了審查上方便而提出的一個概念, : 除了一發明一申請外,對於由某個廣義發明概念所衍生的其他發明或創作, : 可以併同於同一案中一起申請。 : 只要可以對應到各項的廣義發明概念是具有新穎、進步性的話, : 所有的請求項只要無違反揭露及記載要件,就可以不用重複檢索。 : =========================================================================== : 至於附屬項或是引用記載的請求項,也是圍繞著主要發明而衍生的其他請求項。 : 在同一案中,主要是用來進一步明確界定發明, : 例如我們發明了某個機構。具有○○功能 : 我們會把請求項寫成 : 1.一種○機構:包含… : 2.一種機器:包含○機構 : 3.一種○○之方法,其包含步驟:提供○機構… 我想請問的是: 1. 印象中這個單一性在美國專利上是不適用的,是吧? 2. 我確定USPTO會要求方法與機構的專利分開,那機構與應用該機構的機器請求項, USPTO會要求要分開嗎? 3. 關於2的寫法可簡單用如下寫法嗎? 一種機器其包含有○機構 而不是詳列該機器中所有必要元件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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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對美國專利不熟,不過我覺得,如差異僅在範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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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必要而且最好是併在一案中申請,美國的做法會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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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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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的話,我覺得無妨。實務上也有人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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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4lQBmyH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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