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闡明權的行使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老玩意)時間18年前 (2006/09/18 23:34),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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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醒的是 發動行使闡明權之主體為裁判者 (如普通/行政法院法官、專利爭議案審查員) 而非當事人 (如民事/行政訴訟之兩造、專利爭議案舉發人) ※ 引述《jachan (.......................)》之銘言: ...... : 又依據審查基準所載可行使闡明權之態樣其中之一為 : 舉發事由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理由, : 但僅主張其不具新穎性之法條,經審查認為並無不具新穎性者, : 仍應審究是否不具進步性,若認為有不具進步性者, : 得請舉發人闡明是否主張不具進步性之法條。 : 我是認為我的例子可能符合上述例子 : 那這裡 舉發人'闡明'的方式 指的是繳規費補充修正舉發所引用的法條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8.175

09/18 23:49, , 1F
這我知道 這是審委的權責 也許對他來說 我繳錢修正最省事
09/18 23:49, 1F

09/18 23:51, , 2F
可是對我來說 兩千塊不是小錢 繳的有點心痛
09/18 23:51, 2F
文章代碼(AID): #153ho8NG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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