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智財局新聞稿--技術報告有申復機會
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前將先行通知專利權人,俾利專利權人就其內容有表示意見機會
TIPO將自96年1月1日起,於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調查比對後,對於不
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技術報告,提供新型專利權人提出說明
之機制。
新型專利於93年專利法修正改採形式審查,亦即不對新型專利申請案進行
前案檢索及實體要件之判斷,新型專利權的有效性尚未經確認,任何人如欲
確認新型專利權之實體要件,得依專利法第103條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申
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依據。惟新型專利技術報
告不論其比對結果為何,僅係提供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客觀評
估報告,並非對該新型專利權之有效與否做出處分。然而,一旦技術報告評
估不具新型專利權之新穎性或進步性時,對該新型專利權後續之權利行使有
重大影響。為使專利權人在前述技術報告發出之前,有表達意見之機會,特
規劃「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機制,以力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
妥適。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之重點包括:
一、 審查人員於判斷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之創作,有不具新穎性及
(或)不具進步性要件;即比對結果代碼1及(或)2、3時,在不影響新
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之權益下,於完成比對後寄發前,先通知新型專利權
人提出說明(處理期間約30天)。新型專利權人之回覆或資料,審查人員
會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正式寄發前,判斷是否會變更先前所為某一請求項之
比對結果,若是,則再次加以調查與比對。
二、通知函除列示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請求項項次,並於
所引用文獻標示對應之段落、內容或圖式;引用文獻會連同通知函寄送。基
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製作時效迅速前提,不論新型專利權人回覆與否,智
慧局將於30日後依法寄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本項作業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智慧財產局未來將對本措施實施之成效
追蹤檢討,期能力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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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arley 來自: 220.133.78.142 (12/06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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