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智財局新聞稿--技術報告有申復機會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莫忘初衷)時間18年前 (2006/12/06 23: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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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前將先行通知專利權人,俾利專利權人就其內容有表示意見機會 TIPO將自96年1月1日起,於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調查比對後,對於不 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技術報告,提供新型專利權人提出說明 之機制。 新型專利於93年專利法修正改採形式審查,亦即不對新型專利申請案進行 前案檢索及實體要件之判斷,新型專利權的有效性尚未經確認,任何人如欲 確認新型專利權之實體要件,得依專利法第103條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申 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依據。惟新型專利技術報 告不論其比對結果為何,僅係提供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客觀評 估報告,並非對該新型專利權之有效與否做出處分。然而,一旦技術報告評 估不具新型專利權之新穎性或進步性時,對該新型專利權後續之權利行使有 重大影響。為使專利權人在前述技術報告發出之前,有表達意見之機會,特 規劃「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機制,以力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 妥適。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之重點包括: 一、 審查人員於判斷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之創作,有不具新穎性及 (或)不具進步性要件;即比對結果代碼1及(或)2、3時,在不影響新 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之權益下,於完成比對後寄發前,先通知新型專利權 人提出說明(處理期間約30天)。新型專利權人之回覆或資料,審查人員 會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正式寄發前,判斷是否會變更先前所為某一請求項之 比對結果,若是,則再次加以調查與比對。 二、通知函除列示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請求項項次,並於 所引用文獻標示對應之段落、內容或圖式;引用文獻會連同通知函寄送。基 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製作時效迅速前提,不論新型專利權人回覆與否,智 慧局將於30日後依法寄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本項作業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智慧財產局未來將對本措施實施之成效 追蹤檢討,期能力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完善。 -- 網路最缺乏的就是人與人的互相尊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78.142 ※ 編輯: barley 來自: 220.133.78.142 (12/06 23:04)
文章代碼(AID): #15TjkMTC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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