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35 U.S.C. 102(e)問題一枚..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極限是不斷突破出來的)時間18年前 (2007/02/03 14:06), 編輯推噓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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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板上先進, 若有一美國申請案,其主張台灣優先權, 而審查委員舉出一引證資料,其申請日早於申請案之申請日,但晚於台灣優先權日, 但該引證資料有主張一日本優先權,該日本優先權日早於台灣優先權日, 則,審查委員用該引證案核駁申請案到底有無道理?? 請各為板上先進 不吝釋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69.109

02/03 14:46, , 1F
MPEP 2136-2136.05 for case law dealing with 10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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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拿來駁....沒有說能用國外優先權日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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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引證案是申請日之前的其他以英文版本公開且指定美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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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國際申請案,應該是符合102(e)的要件,待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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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資料是美國申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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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美國申請案的話,再看兩個案子相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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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都已被優先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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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以上條件的話,依巴黎公約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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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比誰的優先權日期早了。以及看巴黎公約的精神落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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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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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5n2P-1u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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