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專利師考試...
相信~要考專利師的人,在這個版上應該相當多!
我個人認為~第一屆考~大家應該會有共識,不會出太難
考試題型大致上應該是以法條熟悉度來做主軸
法條理解度做輔助...
我大概看了一下...
去年審查委員考的題目
1. 請說明產業利用性要件與第26 條第2 項後段「並可據以實施」要件之關係。
20分
解答在審查基準的某一段落特別有論述。
2. 審查判斷系爭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31 條規定與審查判斷申請案是否符合第23
條規定有何差異?
20分
相信上次在板上有許多人討論過!
3. 申請案是否違反前開第44 條規定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20分
44條必須想到以下條文:
21-發明專利的定義
22-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優惠期
23-擬制新穎性
24-不給專利的幾種法定規範
30-生物寄存
31-先申請原則
32-一發明一申請
49-4修正不得超出原說明書的範圍
漏了
26-說明書支持以及據以實施
另外,順便想到~只有專利法91條才有舉證責任的倒置
是有關製造方法專利....
主張原則規定的人應就原則規定所指之「要件事實的存在」負舉證責任
大致上是這樣
4. 案情題目
某A 公司委託某一學校之某甲教授研究某一計劃,某甲將其構想告訴其指導之研究
生某乙,並指示某乙將其具體化並進行實驗,某乙經相當時日的實驗,發現某甲之
構想無法達到某A 公司之要求,經某甲同意採行某甲認為不可能的構想竟完成某A
公司的要求。後某A 公司經某甲同意以某甲為發明人在台灣與歐美先進國家申請發
明專利,先後取得台灣、德國與美國等國發明專利。取得專利後某A 公司將其在台
灣之專利授權某一國內B 公司實施,同時控告某一知名國際公司C 侵害其專利,消
息見報後A 公司一舉成名營業大增,某乙發現發明人竟然不是他,某乙認為他是發
明人應擁有該專利權,以及其人格權被侵害。
【問題】
請問誰是系爭專利之發明人?誰是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8 分)
乙;A公司
請問某乙應如何主張才能回復其為發明人之地位或取回專利權?(8 分)
請參考第67條與第34條!
差點忘了第7條姓名表示權
如某乙順利取回專利權時,某乙對該某B 國內公司如何主張?(8 分)
參考57條1-5還有3
如法院判定某乙是發明人,但專利權還是屬於某A 公司時,某乙可否主張該某A
公司以及C 知名國際公司侵害其姓名表示權?(8 分)
是--84條回復名譽
某A 公司(若擁有專利權但發明人是某乙)可否主張其業務上之信譽因該某C 知
名國際公司侵權而致減損,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8 分)
上述84條不同款
我想,考試的類型大致是這樣~不外乎是法條的熟悉度與理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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