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給客戶一句話:不要有付錢是老大的心態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時間17年前 (2008/07/24 23:50), 編輯推噓2(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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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從IFPE轉IHPE,看了這篇文章大有同感。 前陣子連續看了兩件某大事務所寫的案子,一件新案,一件翻譯案。 翻譯案逐句翻,句子間前後文的關係模糊,元件名稱未統一,未看原文, 肯本看不懂寫的東西。claim用語是用"上述的"而非"該",在台灣好像很少這樣用, 感覺是大陸的用語。 最後,通篇自己改了一遍,花的時間比我自己翻譯還久。 另一件新案,claim裡面寫了一堆元件,但卻沒有連接關係,雖說這些元件是習知元件, 但我仍覺得連接關係需寫出來。再來,是寫個「物」的標的,element中寫的卻是步驟。 雖說這個物(可錄式媒體)是要執行element的步驟,但直覺上應該不是這樣寫。 兩件案子下來,讓我對這個事務所的印象變得很差。 我可以接受不同事務所有不同寫作風格,但上述兩件的案子已非風格的問題,而是這樣 的寫法已有可能招致核駁的風險,尤其若是去請大陸,更容易招致核駁。到時,只是產 生無謂的費用。 ※ 引述《tanbuka (台灣綠茶)》之銘言: : 想了很久..才決定po這篇文章.. : 實在是好奇心太重了... : 不知道會不會引起公憤..哈哈.. : IF跟IH我都當過.. : 當IF時..看版都會覺得大家都很勵害..都很有良心.. : 但一開始當了IH後.. : 瞬間可以看到各大事務所的稿子... : 心裡的疑惑就無限擴大.... : 勵害又認真的工程師怎麼這麼少啊? : 怎麼我一天到晚都要受事務所虐待啊?? : 每天都看一堆莫名其妙的稿子..... : 文意不通..前後矛盾.. : 然後..退稿又要想怎麼好好說...不然會被人家說難搞... : 等一下.人家寫不好還不是自己要重寫.. : 然後自己改.又很不干願..為什麼你領錢.我卻要幫你做事.. : 那為什麼要付錢..請你幫我們撰搞.. : 付我錢寫稿子就好啦... : 更何況對認真寫稿子的工程師不就很不公平... : 校稿也是很花時間的.... : 我也想閉著眼睛送件啊.. : 每次看到桌上還成堆的oa要看..可能還有很多老闆交代的事情要做... : 每天都有一堆的雜事要做... : 我才不想整天在改一堆莫名其妙的稿... : ---------- : 因此..我才決定來po文的.藉此把心裡的話告訴眾位if : 首先...claim寫不清楚,範圍不會因此比較大.. : -->專利範圍的判定..跟寫得清不清楚是兩碼子事.. : 元件的作動關係.範圍不會因為你寫不清楚而變大 : -->專利範圍的大小.最主要還是跟技術有最密切的關係.. : 還有用語的方式.. : -->適當的擴充專利範圍..是指不要把不重要的限制放進來... : 再來..tw現今的發明案.大都不怎麼樣..本來就都是一些改良的技術.. : 所以..範圍本來就不會太大.. : 我們所要求的也就只是..竟量把本案的發明特徵都放在claim中 : 適當的把一些特徵藏在附屬項... : 然後....開始禱告...審委不要找到類似的前案.... : 啊..假若不幸..審委找到前案..我也不幸收到102..103 : 再看看有什麼特徵可以使本發明與前案區隔的就好了... : 假若...再不幸...沒有任何特徵可以用了.. : 那麼..其實事務所可以開心的告訴我們..沒救了!! : 那..當inhouse的我們..會很開開心心的把案子結了... : 因為..手上的案子又少了一件...下次再也不用看到他啦... : (只要不要遇到很魯的發明人) : 其實...就這麼簡單... : 最後...呼籲眾事務所的工程師...求求大家..要出一校稿前..多看個幾眼啊.. : 最好...可以自己從頭再讀一次...如果你可以看得懂你在寫什麼..再送出來啊... : 每次..退稿..你們資深改稿同仁頭也很大啊... : 每一次聽著你們改稿同仁在電話中無奈的聲音..我都很慶幸... : 好險...這個稿不是我改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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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是很常用的~可錄式媒體這個部分~我想你可能誤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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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這個可錄式媒體應該是軟體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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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08:47, , 3F
上述的 三個字 該 一個字 ---->最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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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08:49, , 4F
話說"上述"的確是在claim語法中很常見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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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08:49, , 5F
上法庭的時候,法官也從來沒對"上述"這兩個字有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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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上述"是大陸規範性用語,常常用來核駁台灣國所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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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至於台灣案是否要比照辦理,見仁見智,另外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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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等同於米國案早期的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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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就我了解,幾間橫跨大陸台灣的工作,為了節省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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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在規範性用字上,比照大陸習慣使用,避免台灣大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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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篇申請時還得為了規範性用字耗費時間在檢查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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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最重要的是,你台灣申請案所述不會被核駁,大陸寫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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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數個審查員肯定核駁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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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是有人以「可錄式媒體」來撰寫軟體案,不過最近是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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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見了。雖然不多見,但也不能算是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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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以前的事務所,這種翻譯案只有一點。表示工程師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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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4小時之內完成....翻成這樣我完全不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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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5:00, , 18F
這行真的是良心事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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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以前事務所內有一個超資深工程師,他做事的態度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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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5:01, , 20F
是,看點數作事,ex大陸案校稿沒點,他就直接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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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每年都拿業績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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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6:00, , 22F
作過IH的再回來作IF看會不會進入良心模式 會不會變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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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IH歡迎 只能說不同位置不同思考不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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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6:10, , 24F
有關「上述的」與「該」,我瞭解不會被核駁。我原先是怀疑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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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外包給大陸人翻譯才出現這個情形。原來是為了求統一兩岸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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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是還沒接過用「該」而被大陸核駁的案子。不過有聽過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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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6:13, , 27F
代理人建議用「上述的」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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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6:17, , 28F
有關可記錄媒體的寫法,一種可記錄媒體,用以儲存電腦程式,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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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6:19, , 29F
程式使電腦執行xxx,其中該電腦包含xxx, 包括:以後的e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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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ment就是以步驟來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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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6:20, , 31F
我不喜歡這種寫法是因為當這種案子翻成日文/其他看不懂的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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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6:21, , 32F
時,會因為preamble寫太多,加上各種語文文法的不同而出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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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16:22, , 33F
之前接過一件日本答辯案,就是核駁物和方法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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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其實方法/步驟已由一組claim保護,再寫可記錄媒體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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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1:50, , 35F
可記錄媒體是有他的原因才會有這樣寫,us經常遇到101~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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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1:51, , 36F
麻煩一個,但是會發展這麼寫還是有他的原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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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YAIuJH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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