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專利法22條第3款
自事實發生起, 非出於本意而洩露
該如何舉證呢 ?
往往是事實發生後過一段時間才知道 ex: 研究在網路上被討論,
或論文授權不公開,卻還是被公開
有請大大分享 XD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288&path=2398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非出於本意而洩漏」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情形,應如何舉證?在新制施行前,有非出於本意洩漏之情形者,應如何保護?非出於本意而洩漏適用案件之分界點為何?專利案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之後提出申請,但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之前已發生之非出於本意而洩漏之情形,是否適用?
一、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為本次修法新增的規定,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否則仍會喪失新穎性。該事實仍須由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據主張之。至於如何舉證,須視個案認定之。
二、在新法施行前,有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洩漏之情形,該案如已審定公告者,即無該款之適用。
三、於新法施行後尚未審定之案件,均有適用,亦即凡「非出於本意而洩漏」之事實,發生於該案申請日前的六個月內者,均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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