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98年行程法題目
回想去年考試 看完題目 腦袋幾近一片空白阿(汗)
想請教一下各位前輩關於行政程序法的問題
是98年的專利師考題 1.
一、某縣政府將建築執照交由各鄉公所,由其審查後,並以縣政府名義核發。嗣後發現
錯誤,縣政府乃發函該鄉公所請其辦理撤銷。試問對該撤銷處分不服者,應以何者
為被告?(25 分)
其名題大綱 限行程法 跟 行訴法 但其中未見相關之法條
找了一下 結果在訴願法才找到類似的解答
是否有命題範圍不當的問題?
解答如下: (字數己控制於350字以下) 請各位前輩批閱、提點,感謝。
行為之性質
見本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又,撤銷建築執照之行為,完全乎合上述之文義,故判斷該行為為一行政處分。
鄉公所之性質
見本法15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又,依訴願法第8條,[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
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
故此,鄉公所雖被委任作該行政處分,然其處分係以縣政府名義核發,足見其僅為
一隸屬於行政機關之單位,故本案之行政機關應為某縣政府。又見訴願法第4條,其有述
及不服縣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簡而言知,鑑於本案之處分係由縣政府提出,對該撤銷處分不服者,應向其所屬之上級機
關提請訴願,而被告人應為某縣政府,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2.187
→
03/14 23:39, , 1F
03/14 23:39, 1F
→
03/14 23:56, , 2F
03/14 23:56, 2F
→
03/15 00:33, , 3F
03/15 00:33, 3F
→
03/15 09:02, , 4F
03/15 09:02,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Patent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55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