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案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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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29)日上午三讀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專利法」修正草案。本次專利法為
全案修正,通過之條文共計159條(修正108條,增訂36條,刪除15條),其施行日期將由
行政院另定之,新法預計在公布後1年施行。
專利法自92年2月修正公布至今已逾8年,為促進國內產業創新研發、健全專利審查機制,
並使專利制度與國際接軌,行政院於98年12月11日將專利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歷
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4次審查會及2次朝野黨團協商,終於今日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因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
(二)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准
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四)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
日內申請分割。
(五)增修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
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六)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
(七)修正強制授權事由、程序及同時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八)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
品並出口至需求國。
(九)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案及更正案
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十)明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
(十一)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當智慧局認為可准予發明專利
時,將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時,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十二)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
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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