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期限計算
最近版上沒什麼人氣 來問個問題 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專 §82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
得於期滿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專 §17
凡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或不依限納費者,應不受
理。但延誤指定期間或不依限納費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
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問一。
請問先進 專§17 中的『延誤法定期間』是否包含 專§82中的六個月?
俺認為其應予適用 亦即若繳費期限為99年12月31日
則若其存在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時 其規費得於則101年6月30日申請回復原狀?
前述主張是否真確?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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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42.21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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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去兄提供好文 ^_^ 以下為引列原文及 小弟意見 請參酌
由於第96條第1項所定6個月補繳專利年費期間之性質,乃屬法定不變期間,不得申請展期
,且屆期未繳費,其專利權溯自期限屆滿日消滅。由於實務上,往往有申請人非因故意而
未依時繳納,本次修法增訂相關申請回復之規定。
[OS:補繳專利年費期間之性質,乃屬法定不變期間]
至於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遲誤主張優先權、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與補繳第二年
以後專利年費之法定期間者,本次修法增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非因故意遲誤者,得繳納
一定費用,於一定期間內例外給予救濟之機會,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再遲誤此等期間,不
宜再使其有回復原狀規定之適用。
[OS:依其見解 其本意應為『繳年費』既己得藉新專§70補繳 且其期間己達一年
故其就『繳年費』之行為應不適用回復原狀的規定。
但『補繳』之法定期間之回復呢? 好像沒提到?
雖然感覺怪怪的 但...也請先進們不吝指導 謝謝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09/2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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