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發明單一性的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要當陽光型男!!)時間13年前 (2013/01/22 10:30), 編輯推噓7(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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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個發明單一性的案子 *雖然問題己解決* 但還是很困擾 故來請教一下先進 審查基準說: 『(2)兩項以上獨立項所載之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之態樣..。惟無論屬於何種態樣 ,均須回歸到請求項是否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之判斷,廣義發明概念之判斷,始能決 定其是否符合發明單一性: a.兩發明同為物或同為方法發明,不適於以單一獨立項涵蓋兩個以上之物或方法發明者; 』 爭議案件為一個擋門板 http://ppt.cc/w3AW 若有一CLAIM.1 用體積 CLAIM.2 用邊長、高度來定義其發明 小的認為考量單一物品的本質為相同且技術特徵導致之效果為等效 其顯然為單一發明 但審查委員意見並非如此 其認為其『未包含相同之技術特徵』故以33條予以核駁。 請問該核駁是否合理?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01/22 10:34, , 1F
兩個項次之間的"特徵"必需相同才有單一性。舉例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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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0:35, , 2F
你不能主張兩個LCD的結構項都是用來顯示,所以這兩個L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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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具有單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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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0:37, , 4F
更極端的例子是,不能主張兩個LCD結構都具有"基板"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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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0:38, , 5F
單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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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0:40, , 6F
除非你的發明特徵就是基板尺寸或基板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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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1:07, , 7F
請教一下徐兄 所以以您所見 本案核駁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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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1:45, , 8F
嚴格檢視可能會看共同的技術特徵是否能稱為"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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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共同技術特徵是否具有可專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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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1:46, , 10F
但實際上不會用那麼嚴的標準~~ 資訊不足可能還是要看個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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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1:53, , 11F
合理 特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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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3:59, , 12F
如果你的"邊長與高度"與"體積"的範圍完全一致,則具單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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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4:00, , 13F
舉例來說,如果你的邊長高度分別是1-10,而體積是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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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4:01, , 14F
這樣就具單一性。不過這種情況的話還寫成兩組獨立項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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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好。直接用附屬的方式撰寫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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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4:06, , 16F
其實很多工程師都沒特別注意過法規的單一性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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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4:10, , 17F
日本案 單一性比較狠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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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5:06, , 18F
Q_Q 但我覺得這樣的認定方式有問題阿...君不見美國案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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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5:07, , 19F
一套CLAIM有3~5個DEVICES 各個DEVICE都差一點而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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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5:09, , 20F
而差的就是特徵部份 審查因沒有共同技術特徵而核駁 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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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5:10, , 21F
不當? 畢竟 他保護標的同樣是擋門板 體積跟厚度的關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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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效果有絕對關係 我還是不能理解為何不能視為廣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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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15:11, , 23F
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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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20:24, , 24F
我認為要看體積項是否完全涵蓋邊長&高度項 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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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要看邊長&高度項是否完全涵蓋體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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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20:25, , 26F
如果上述兩個條件都為否, 那非屬單一性合理, 反之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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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20:30, , 27F
若上述兩條件都為否, 表示兩獨立項間包含有差異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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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20:30, , 28F
因此非屬單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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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21:03, , 29F
新的基準對於單一性似乎就沒有限制一定要有相同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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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21:04, , 30F
只要能解釋為相互對應,例如編碼與其解碼方法,並非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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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21:04, , 31F
有相同技術特徵。所以,之後的案子都可以硬凹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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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23:09, , 32F
他會先跟引證案比 找出不同claim跟引證案差別的特徵 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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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23:10, , 33F
看這些特徵有沒有相同或相對應 如果你的體積邊長等就是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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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23:10, , 34F
傳統差異的特徵 可能要凹成相應 我是暫時想不出來啦。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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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23:11, , 35F
這是台灣 美國又不同了。美國比較是偏向去找圖對應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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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23:46, , 36F
美國的限制性選擇 其實比較任意一點 標準跟台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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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09:16, , 37F
謝謝各位的指導 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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