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美國案的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litron-intl)時間13年前 (2012/12/22 15:17),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0/10 (看更多)

12/20 17:49,
我這篇純就法條的概念,因為實務上要舉發幾乎不可能
12/20 17:49

12/20 17:50,
更別提在prosecution中,你只要提affidavit審委就會信
12/20 17:50

12/20 17:51,
但是同樣的你要冒風險如果未來attorney窩裡反......
12/20 17:51

12/20 18:11,
小弟認為ABCD中的D雖然是patent attorney提供的建議,但原
12/20 18:11

12/20 18:11,
原發明人還是貢獻了ABC,即使原發明人自己承認他們僅有
12/20 18:11

12/20 18:11,
發明ABC,也不會因ABC最後被證實是習知技術,就應該要將
12/20 18:11

12/20 18:11,
原發明人排除於ABCD的發明之外。
12/20 18:11

12/20 18:25,
宣誓書的意義在於,發明人宣誓ABC是自己發明的,不是參考
12/20 18:25

12/20 18:26,
其他文件而發明的。
12/20 18:26

12/20 18:28,
nonono, 如果ABC皆為習知且組合為顯而易知,無法用aff
12/20 18:28

12/20 18:29,
去克服,aff法理上可以克服的態樣我有標色
12/20 18:29

12/20 18:30,
1. 參考文獻其中之一比自己還要晚 2. 參考文獻其中之
12/20 18:30

12/20 18:30,
一係為發明人之發明......(使之適用102(b))
12/20 18:30

12/20 18:43,
同意i大在這部份的論點
12/20 18:43

12/20 18:46,
假設ABC符合 Existence of Conception
12/20 18:46

12/20 18:48,
證明true inventor法官自己也說很難,只能證明是mis/non
12/20 18:48

12/20 20:20,
這件事情應該理解成,發明人從代理人處得到建議
12/20 20:20

12/20 20:20,
從而使得發明人完成了ABCD的conception
12/20 20:20

12/20 20:23,
所以仍然屬於發明人保有intellectual domination的狀態
12/20 20:23

12/20 20:34,
對,而要以m大的做法的話,就是回到2138.04的解讀
12/20 20:34

12/20 20:35,
至於法官怎麼判讀,則要找案例來看了orz
12/20 20:35

12/22 13:22,
D大 可以用一句說明結論嗎...<囧> 俺英文不好
12/22 13:22
我那篇主要是回應i大前文的認定 "affidavit旨在宣告發明(ABC之組合)不是參考文獻而來,而是自己獨立發明" 根據102、103、CFR、MPEP的條理 尤其根據103(a) 申請人提出ABC之組合是否為獨立發明非所問 僅關注在其之前是否有前案所揭露之技術手段直接組合得到ABC(顯而易知) 實際上的CFR 1.131/132只能用來宣告 1. 參考文獻之一"係申請人之發明之闡述"也就是該參考文獻所載內容為申請人所發明者 這與i大文章中的思路是不同的 2. 參考文獻之一"公開/提出申請時間晚於發明人之發明" 我的前幾篇回文一篇是從實務上看,一篇是從法理上看 法理上(前一篇) ABC由申請人提出,且為顯而易知之組合 D由代理人加入,使成為ABCD之組合,非為顯而易知 則申請人"不是發明人,真正的發明人是代理人 或至少將代理人列名為發明人之一方為妥適" 但是實務上舉證很難 實務上根據2138.04 IV(更之前的回文) 只要申請人為"主導發明流程者" 即使概念、建議係由正當地他人(朋友、員工、顧問)處所得 申請人即得為適格發明人 建議當新增技術特徵後,回信給客戶時加入 "其中,額外將XXX與本發明連結是否為可行?" 此類建議發明人(客戶)之語句 且電話請客戶在回信中回覆"當為可行" 則加入該等技術特徵"形式上"可視為代理人對申請人之建議,且最後決定係申請人所定 當可避免未來被對手攻擊"真正發明人為代理人"之疑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29.205

12/24 20:28, , 1F
推 謝D大
12/24 20:28, 1F
文章代碼(AID): #1GrLw3jv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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