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台灣再審查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小囧~~( ̄▽ ̄#)﹏﹏)時間11年前 (2014/06/17 14:29), 11年前編輯推噓16(16034)
留言50則, 1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前輩好! 小弟剛剛遇到一個問題 詢問過一些人也想順便問問大家的意見..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有一個案子在申復的時候以併項的方式進行答辯, 不過 審查委員並不接受限縮後的申請專利範圍係具可專利性,因此直接核駁審定。 現在,客戶指示說要將原本併入的附屬項加回來以及從獨立項中相關技術特徵刪除, 重新進行答辯。 在這邊小弟就有個疑問 刪除掉的東西還可以在重新放回來嗎? 會產生這樣問題的原因是之前印象中有聽到或看過「禁反言」與「均等論」的相關說詞。 不過小弟對上述這兩個詞還是懵懵懂懂= =a.. 在想.. 是在整個案子核准公告後才會有禁反言或均等論的問題產生嗎? 還是在審查的過程中,所做的動作一樣會有這些問題呢? 自己直覺是不行做這些動作,不過翻閱專利法及審查基準,好像沒有限制。 還煩請前輩們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0.111.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tent/M.1402986563.A.E50.html

06/17 15:46, , 1F
台灣有禁反言?
06/17 15:46, 1F
這...我也不是很了解 只是法律上好像都會存在這種問題 我想專利法應該也適用 (?

06/17 17:58, , 2F
應該不行這麼做,獨立項中的技術特徵刪除等於是放大範圍,
06/17 17:58, 2F

06/17 17:59, , 3F
這行不通的。
06/17 17:59, 3F

06/17 18:23, , 4F
還沒有准專利以前 你愛怎麼修,只要不超出申請時說明書
06/17 18:23, 4F

06/17 18:23, , 5F
圖式,claims的範圍,都沒關係.禁反言是准專利後才會發生
06/17 18:23, 5F

06/17 18:26, , 6F
不過,連修成小範圍都被打槍,通常改回來也機會不大...
06/17 18:26, 6F
客戶的意思是要先修回原本的獨立項 再加入其他的技術特徵這樣.. 然後把之前限縮進去的附屬項加回去~ 我想也是在專利法前要怎麼修應該只要不超出範圍應該都是沒問題.. 可是在核准後 進入訴訟的階段 是否還是會參考申復答辯過程的文件.. 若加進去又刪除..在未來是否會因為申復答辯過程的文件存在禁反言問題 我蠻困惑的= =a 觀念有些薄弱...不好意思> <

06/17 20:05, , 7F
你沒講是初審審定 還是再審查審定
06/17 20:05, 7F
不好意思~~是初審審定 要提再審查

06/17 22:56, , 8F
附屬項有可專利性?不然,建議分割申請。
06/17 22:56, 8F
併上去還是被打槍..應該是[審查委員仍然認為沒有可專利性( ̄ー ̄;)

06/17 23:15, , 9F
好像都沒人回答道問題的點說.....
06/17 23:15, 9F

06/18 02:10, , 10F
如果是把新的特徵加到獨立項 再把原來的特徵回復成附屬項
06/18 02:10, 10F

06/18 02:11, , 11F
個人認為可以 新的獨立項只要有可專利性 附屬項再怎麼習知
06/18 02:11, 11F

06/18 02:12, , 12F
都是ok的
06/18 02:12, 12F

06/18 02:12, , 13F
禁反言通常是侵權在用的 但審查官也許會有這觀念
06/18 02:12, 13F

06/18 02:13, , 14F
核駁時他也許不會告訴你因為禁反言 他只要核駁你不具新或進
06/18 02:13, 14F

06/18 02:14, , 15F
就可以了
06/18 02:14, 15F

06/18 02:17, , 16F
再說 你原本獨立項是A+B 今天B變附屬 獨立項導入C
06/18 02:17, 16F

06/18 02:18, , 17F
就會變成獨立項 A+C B的附屬項的特徵是A+C+B
06/18 02:18, 17F

06/18 02:19, , 18F
其實是未出現過的組合 審查委員沒審過這樣的組合 自然是ok
06/18 02:19, 18F
!!! 突然豁然開朗了= =a 謝謝d大

06/18 09:10, , 19F
反正概念就是放棄的部份不能要回來
06/18 09:10, 19F
p大這邊指的放棄是? 直接刪除的情況有包括我上述併入獨立項然後“對應”刪除附屬項 的情況嗎?


06/18 12:34, , 21F
希望能幫到你
06/18 12:34, 21F

06/18 12:43, , 22F
若有誤亦請不文吝指正
06/18 12:43, 22F
p大您的圖我研究了兩天 可是還是看不太懂XDDDD

06/20 09:55, , 23F
申請專利範圍本來是A,限縮為A∩B後,A-(A∩B)己被放棄
06/20 09:55, 23F

06/20 09:56, , 24F
不能要回來 (左圖) 但可進一步限縮為 A∩B∩C (中下圖)
06/20 09:56, 24F

06/20 09:56, , 25F
若說明書有A以外的內容,亦可加入請求項(右圖)
06/20 09:56, 25F
是~了解了 ( ̄▽ ̄#)﹏﹏ ※ 編輯: cookiewawa (220.135.15.51), 06/20/2014 20:55:15

06/20 21:07, , 26F
請問哪裡有規定在pending中,已經丟掉的不能要回來,謝謝
06/20 21:07, 26F

06/20 21:21, , 27F
基本上你沒再打A而是選擇爭取A+B就是隱含著你同意A
06/20 21:21, 27F

06/20 21:21, , 28F
不具新穎性,之後你可以繼續爭取A+C、A+D就是不能回去
06/20 21:21, 28F

06/20 21:21, , 29F
爭取A
06/20 21:21, 29F

06/20 22:22, , 30F
法規或基準有明確規定不能回去爭取A?
06/20 22:22, 30F

06/20 23:13, , 31F
其實就是沒法規規定 禁反言是上法院用的 而且原 po只是併入
06/20 23:13, 31F

06/20 23:13, , 32F
並沒有放棄
06/20 23:13, 32F

06/20 23:38, , 33F
為了核准專利而限縮小就是放棄原範圍?
06/20 23:38, 33F

06/20 23:47, , 34F
是呀
06/20 23:47, 34F

06/20 23:55, , 35F
哈 ?是多打的
06/20 23:55, 35F

06/21 00:03, , 36F
請問D大 那如果把CLAIM A修成A+B 然後理由書我說A 具有專利
06/21 00:03, 36F

06/21 00:03, , 37F
性 且A+B也是具有專利性 藉此增加核准機率 這樣算是隱含
06/21 00:03, 37F

06/21 00:04, , 38F
同意A不具專利性嗎?
06/21 00:04, 38F

06/21 00:22, , 39F
原PO只是把A+B改成A+C 並沒有改回A吧
06/21 00:22, 39F

06/21 00:23, , 40F
如果是說基於申請策略才把B加上 看起來沒有禁反言
06/21 00:23, 40F

06/21 00:24, , 41F
而且照P大這樣說 我併一個比較小的 分割一個比較大的出去
06/21 00:24, 41F

06/21 00:24, , 42F
比較小的母案準了 比較大的子案會因為禁反言不準嗎?
06/21 00:24, 42F

06/21 00:24, , 43F
我很好奇
06/21 00:24, 43F

06/21 00:50, , 44F
再者 相反過來 我分割較小的範圍出去 子案準了
06/21 00:50, 44F

06/21 00:51, , 45F
母案是否也有禁反言的問題 ?
06/21 00:51, 45F

06/21 01:07, , 46F
除非自己明白承認過A是習知技術,否則改回A不算禁反言
06/21 01:07, 46F

06/21 08:33, , 47F
審查委員會用"XXX已經被揭露為申請人所不爭執"
06/21 08:33, 47F

06/21 08:34, , 48F
所以我覺得A本身有機會(1%也好)時,我還是會argue一下
06/21 08:34, 48F

06/21 08:35, , 49F
但是(為了更明確的區隔於XX案)併項
06/21 08:35, 49F

06/21 21:57, , 50F
所以不管怎樣併項還是要ARGUE一下 至少不會有禁反言問題
06/21 21:57, 50F
文章代碼(AID): #1Jd-13vG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Jd-13vG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