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CN的PC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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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2.92.145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41247375.A.6FD.html
: 推 dakkk: 這些大公司 難道不是分公司申請的? 09/03 10:42
: 推 dakkk: 照這篇解釋 原原po可以放心申請了^^ 09/03 10:43
我是這麼查的:
資料範圍只選擇PCT
在申請人地址下Taiwan,這代表申請人實際上在臺灣(有3900筆)
再在申請號欄位下CN,這代表CN為受理局(有3375筆)
然後隨機點一些公開日在2014年6月以前的案子,看他進入哪些國家
: → brson: 你給了6筆,但是只有第3筆是藉由PCT進到美國,它的發明人是CN 09/03 11:02
進美國的挺多的,我只是想放多些國家進來,
在上面的檢索條件下,再加上國家階段局代碼(national phase office code)為US,
可以查到目前有561件透過此種途徑進入美國的案件。
譬如工研院也這樣請
Pub. No.: WO/2013/097152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No.: PCT/CN2011/084936
申請人:I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CN/CN];
No. 195, Sec. 4, Chung Hsing Rd., Chutung Hsinchu 31040, Taiwan (CN)
國家階段:US
: → brson: 位在taicang 太倉市耶. 這位大哥 09/03 11:03
: → brson: 問題不是台灣人能不能藉由大陸申請PCT耶, 是進場到美國有 09/03 11:06
: → brson: 沒有問題. 09/03 11:06
: → brson: 我也說過了 或許你案號也給的出來 這不代表以後訴訟時點的 09/03 11:10
: → brson: 認定是沒有問題的. 喜歡就衝吧 開心就好. 基本上Finnegan 09/03 11:12
: → brson: 的說法是可接受的 ~打字真累~ 困 09/03 11:14
我不知道太倉您在哪裡看到的,但我查到的第3筆申請人資料如下:
Applicants: CROWN BIOSCIENCE INC. (TAIWAN) [CN/CN]; 17F.-1705, No. 333,
Sec. 1 Keelung Rd. Xinyi Dist., Taipei City 110 (CN)
Inventors: ZHANG, Deyi; (CN).
ZHANG, Ruihao; (CN).
ZHONG, Boyu; (CN).
SHIH, Chuan; (CN)
臺灣人從中國申請PCT時,不論是申請人或發明人的國籍,一律是用CN,
沒得選擇,不能空白,也不能填TW。
從公司地址在臺灣這點我推測,這四位CN的發明人實際上地址也是在臺灣,
但PCT公開資料不包括發明人地址,所以無法確認。
而且再說一次,發明人的國籍跟PCT申請資格無關,現在只看申請人的國籍。
美國在舊制下(pre-AIA)是以發明人為Applicant,所以如果發明人有一個美國人,
即使Assignee是臺灣公司,還是可以從美國請PCT。
但在AIA之後,你必須把這個美國籍的發明人和臺灣公司列為共同申請人,
才能從美國請PCT。
訴訟時,臺灣人從中國請PCT確實有可能會被拿出來當成爭點。
但這樣的爭點在法律上可以說服法官嗎?
照我理解的Rule 18規定,還有目前國際情勢,對造律師要很強,才能靠這個論點贏吧。
就是因為有這樣的風險存在,所以每次有客戶要申請PCT時,
大多數的事務所就會把Finnegan的話照單唸一遍(我也有唸),
將來不幸出事的時候可以少擔些責任。
但我覺得負責任的作法,是讓客戶理解這樣做的風險到底有多高?
畢竟在1%、50%和80%的風險下,客戶可能會有不同的決定。
話說回來,很多臺灣申請人會把1%的專利權轉給某些美國公司,
進而向US申請PCT,在取得申請日後,再次轉讓給真正的申請人;
這樣的策略也不保證全無風險的。
先前HTC跟GOOGLE借5件專利去告APPLE,ITC法官就認為那5件專利雖然完成轉讓手續,
但HTC並非真正的專利權人,無權提起訴訟。
也許這樣的風險低於從中國提PCT的風險,但他會花費很多額外的成本,
這都是決定如何申請時,必須考量的。
今天MissNu來找的不是我的事務所,他請不請跟我根本沒關係。
只是想跟大家分享實際申請PCT的經驗。
至於訴訟嘛~我也好希望客戶的專利能夠成材到可以在美國打訴訟,
等到有那麼一天,再來分享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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