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智慧手錶藍芽配對專利訴訟, 專利授權公司 Optima Direct 控告華碩
智慧手錶藍芽配對專利訴訟, 專利授權公司 Optima Direct 控告華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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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7月15日, 美國懷俄明州註冊的專利授權公司 Optima Direct, LLC 於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控告台灣電腦領導品牌華碩電腦Asus Computer,所生產製造販賣的智慧手錶 ZenWatch,侵犯原告的智慧手錶Bluetooth 配對及資料傳輸專利 US 8,935,691(下稱 ‘691 號專利)。
‘691號專利的名稱為『更新電子裝置的編寫儲存方法』,該專利請求項第1及第2 項:提供一目標系統(target system,應為智慧手錶)、一主機系統(host system,應為智慧手機)、一存儲雲端(program store,應為雲端資料庫),該存儲雲端必須包含有程式、網頁、應用程式介面API、韌體、數位金鑰、及使用者資訊;又該目標系統不可包含長距離通訊接收單元(long range communication transceiver);其中,目標系統只能利用其與主機系統之間的短距離無線通訊技術(short wireless communication,例如
Bluetooth或Wibree),自該存儲雲端下載資料;又該目標系統將比對該下載資料內的第二金鑰與其本身內存的第一數位金鑰是否相符,以判斷該下載資料是否屬於被授權的可用資料。
根據訴狀附件二(Exhibit 2)之專利比對文件,Optima主張:由於ZenWatch的使用者可以自Play Store或Android Wear(對映該存儲雲端)下載Asus ZenWatch Manager app(對映第一下載資料)至使用者的Android 手機(對映該主機系統),亦可透過該Android手機下載Asus ZenWatch app(對映第二下載資料)至使用者的ZenWatch (對映該目標系統);再者,由於使用者可透過藍芽配對(pair)方式,使得Android手機及ZenWatch之間建立連接通道並交換資訊。
本文認為,此專利揭示之技術實屬短距離無線通訊及數位資料認證的基本架構,技術上並無特出的專利手段,其專利性應該來自於其請求項內嚴格的限制條件(例如:目標系統不可包含長距離通訊接收單元,又目標系統只能利用短距離無線通訊技術與主機系統進行資料交換),故在進行專利攻防時,應先找出這些明確限制條件的先前技術,再佐以無線通訊及數位資料認證的技術文獻,即可以 35 U.S.C. 103 非顯而易見性,無效該爭議專利。
原告Optima Direct, LLC 註冊於美國懷俄明州之專利授權實體,其在2019年6月及7月之間,在4個美國地方法院,提出6件短距離無線通訊專利訴訟(包含本案),但僅有華碩電腦為全球知名品牌。又,除 ‘691號專利外,其他爭議專利有 8,115,609、8,498,618、9,971,868 號;然而,8,115,609號專利涉訟多達4件案件,卻未用以控告華碩電腦,其原因之一係其他專利的請求項有更嚴格的限制條件(限定至Wibree技術)。還有,本文猜測其亦自知本身專利質量不足,為了避免輕易被無效,故對華碩電腦採取較為保守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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