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賓士[D128047]
※ 引述《mordred (mord)》之銘言:
: 於賓士之[D128047]載明:
: "該燈具之形狀係呈梯形。該燈具由兩個部件所構成,該兩部件
: 又細分成兩個具有一直立凹部之部分。 該第一部件係呈一梯形尺寸而該第二部件則係狀
: 似液滴。 本創作係關於一種新穎且獨特的外觀設計,其不僅可達成預期的功能, 且亦提供
: 一從未見於任何先前技藝中並具有賞心悦目之視覺效果的獨特外觀。"
: 就「不僅A且B」而言,是不是同時具有A與B???
: 以D128047而言,A應是「達成預期的功能」,而B應是「提供...視覺效果的獨特外觀」。
: 何謂「預期的功能」???
: 「預期的功能」是由「預期的結果」所產生???
: 以「固有之結果」與「無法預期之結果」的區別與論辯的探討而言,
: 例如,於「智慧財產權月刊249期」
: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49/36/index.html?_ebooktimestamp=637946948785180169
: "柒、結論
: 「無法預期之結果」的證據通常用於化學(尤其是醫藥)領域,當申請人欲
: 利用「無法預期之結果」建立非顯而易見性........."
: 問題是,該文「固有之結果」與「無法預期之結果」係以發明/新型為探討標的,而並非是
: 以設計專利.
: 以「提供...視覺效果的獨特外觀」而言,於
: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84-873246-9d957-101.html之檔案下載所
: 得之「認識專利」的第19頁內容:
: 「設計專利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
: 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
: 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因
: 此,申請設計專利所呈現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以下簡稱外觀)的創作,必
: 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之定義。」
: 是以,以D128047而言,除了「提供...視覺效果的獨特外觀」之外,
: 亦具有「達成預期的功能」(是何種功能???) ???
: D128047可為設計專利之申請標的????
以「設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為關鍵字進行google搜尋,
可得[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topic.tipo.gov.tw
patents-twPDF]
於「專利侵權判斷要點」pdf檔的第65頁(73/106)載明:
「再者,若設計特徵兼具功能效果,確定設計專利權範圍時,雖不得將功能效果納入考量
,但不能僅因其兼具功能效果,即排除該設計特徵,例如門板設計,其門板表面具視覺性
特徵兼具防火效果,不能僅因該表面兼具防火功能,即認定其設計特徵不屬於專利權範圍
的內容。」
是否可解讀為:[由於門板的設計,雖其表面兼具防火功能,然,不會因為該門板的設計,
使防火功能增強,例如,由原先抗攝氏1500°變成為可抗1600°,換言之,不會因門板設計而
增強防火功能,所以門板設計特徵可屬於專利權範圍的內容???]
惟,以D128047而言,燈具的[設計]是否會影響到/是否具有[能使車燈的車燈光照的更
遠/照射範圍越大/防霧效果好...等等之功能/功效]???
D128047之全文中所述之[達成預期的功能]是指達成何種功能???
以上述之門板而言,應是不會影響到[防火功能](例如,增加抗火溫度忍耐度)
申請之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為可專利之標的,於取得專利權後,自是以其權利範圍而論
及待鑑定物之侵權與否.
ps.已將誤繕之「門把」修正為「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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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114.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659593616.A.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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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rdred (111.249.189.244 臺灣), 08/04/2022 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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