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一案兩請的舉發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132123)時間7月前 (2024/04/05 13:17), 7月前編輯推噓7(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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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教一下 審準第五篇4.3.1.3.6 及智慧月刊vol. 255 p28-29 (https://tinyurl.com/467emaca )提到... (a) 如果一案兩請的申請日是102.1.1~102.6.12 以發明舉發新型 -> 由於新型舉發事由未準用32條,故適用於31條先申請原則,新型舉發成立 (b) 如果一案兩請的申請日是102.6.13起 以發明舉發新型 -> 由於新型舉發事由未準用32條,判定新型舉發駁回 小弟想問的是,(a)(b)皆是新型舉發事由無32條, 為何結果(a)是舉發成立,(b)是舉發駁回呢? 感恩 ※ 引述《pross (132123)》之銘言: : 請教各位賢拜 : 舉發一案兩請(發明,新型)未於申請時分別聲明 : 1. 應以新型為證據,舉發<發明>的"全部請求項",對嗎? : 2. 若上述正確,當舉發成立,發明的全部請求項陣亡,新型還能獨活嗎? : 還是說新型會被註銷呢? : 對於一案兩請的舉發有點困惑 : 還請不吝指教,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74.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712294224.A.974.html ※ 編輯: pross (223.138.74.94 臺灣), 04/05/2024 13:18:19

04/05 22:26, 7月前 , 1F
14 一案兩請指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
04/05 22:26, 1F

04/05 22:29, 7月前 , 2F
第28頁的最後有答案。
04/05 22:29, 2F

04/06 06:48, 7月前 , 3F
這點想不太懂,前後修法的31條沒變,如果認定(b)不適用32條
04/06 06:48, 3F

04/06 06:53, 7月前 , 4F
用31條舉發感覺邏輯上應無問題? (119條新型舉發也包括31條)
04/06 06:53, 4F

04/07 01:31, 7月前 , 5F
裡面用31解釋會有點讓人困惑
04/07 01:31, 5F

04/07 01:32, 7月前 , 6F
你不妨直接從(a)權利擇一(b)權利接續的角度切入,應該就能理
04/07 01:32, 6F

04/07 01:32, 7月前 , 7F
解了。
04/07 01:32, 7F

04/07 01:34, 7月前 , 8F
因為權利擇一會讓新型自始不存在,所以當然要讓他舉發成功。
04/07 01:34, 8F

04/07 01:36, 7月前 , 9F
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
04/07 01:36, 9F

04/07 01:37, 7月前 , 10F
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
04/07 01:37, 10F

04/07 01:37, 7月前 , 11F
所以先駁回,然後再公告新型消滅(跟自始不存在的定義不同喔
04/07 01:37, 11F

04/07 01:37, 7月前 , 12F
!)
04/07 01:37, 12F

04/07 01:39, 7月前 , 13F
a會用先申請原則(31)解釋是因為正好跟權利擇一可以搭配
04/07 01:39, 13F

04/07 01:40, 7月前 , 14F
b的話會跟權利接續的立意有所衝突
04/07 01:40, 14F

04/07 01:49, 7月前 , 15F
但我覺得你會這樣問,應該是在納悶,那就讓他都舉發成功啊會
04/07 01:49, 15F

04/07 01:49, 7月前 , 16F
怎樣嗎? 但你想想b的情形,權利人都完全按照32條的規定去做
04/07 01:49, 16F

04/07 01:49, 7月前 , 17F
,怎麼會兩案同時並存?想也知道是智慧局出錯了xD 沒有公告新
04/07 01:49, 17F

04/07 01:49, 7月前 , 18F
型消滅。
04/07 01:49, 18F

04/07 01:49, 7月前 , 19F
此時,若第三人眼尖發現,然後提起舉發,智慧局若順應讓新型
04/07 01:49, 19F

04/07 01:49, 7月前 , 20F
被舉發成功而自始不存在,那這樣那個權利人不是很衰嗎?
04/07 01:49, 20F

04/07 08:01, 7月前 , 21F
多謝各位大大,從權利接續的概念來看就清楚多了!
04/07 08:01,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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