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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舉發人在撤銷舉發訴訟中的地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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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弄清楚行政訴訟法. 41條:必要參加,相當於民事訴訟法56-1,用來補正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其與原告利益相同. 42條:學說上稱做獨立參加,相當於德國法上的必要參加,若符合42條之要件則該當事人. 一定要參加,否則構成重新審理事由. 其與原告利益相反(對立的共同訴訟人). 44條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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