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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舉發人在撤銷舉發訴訟中的地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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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vn503709 (tristesse,deprime)時間17年前 (2008/02/15 13:5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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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弄清楚行政訴訟法. 41條:必要參加,相當於民事訴訟法56-1,用來補正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其與原告利益相同. 42條:學說上稱做獨立參加,相當於德國法上的必要參加,若符合42條之要件則該當事人. 一定要參加,否則構成重新審理事由. 其與原告利益相反(對立的共同訴訟人). 44條 I
(還有601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7年前 (2008/02/15 07: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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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人在撤銷舉發訴訟中的地位為何. 舉發人A舉發專利權人B之專利,. 智慧局作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B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請問此時舉發人A若參加訴訟,. 其參加的方式為何?. 是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的獨立參加,. 或是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的輔助參加。.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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