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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tent ]
討論串[請益] 一篇發表在Nature有關顯而易見性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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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中priorart大推文已經有解釋. 以下是我個人的看法與到處亂抄的東西. 首先從section 282第一段說起. 35 U.S.C. 282 Presumption of validity; defenses.. A patent shall be presumed valid. 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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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雙方會在法院命令下進行discovery程序. 雙方律師可列出數十到上百(依法院而訂)的項目或問題. 要求對方依照項目提供各種文件 包括email和手寫筆記...etc等各種文件檔案. 以及回答問題 指出對特定問題有知識的人選(通常就是之後的證人). 除了律師/客戶之間聯絡內容的特權外 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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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的各位好~. 我在念一篇論文, 有些地方看不懂, 希望可以請教各位先進 :). Nature Reviews 2008 (7): 636-7. Defining obviousness with the right question. http://www.nature.com/nrd/jour
(還有140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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