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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專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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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可以適用34條. 我非法律出身,胡亂說說我的見解. 專利申請權屬於「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在我的解讀,就是把共有的所有人加起來視為另"一個"權利人. A+B=C,這個C才是真的具有專利申請權的人. 所以A獨自偷偷申請,可以把A視為"非專利申請權人",因為申請權人是C,不是A. 依34條規定,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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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由於是共同發明, AB兩者為申請權人, 卻僅有A申請. TIPO可依 67 I項. B可依 34條舉發, 玉石俱焚,. 沒有, 所以回到民法,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是特別人格權的一種, 可以要求列名..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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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 設發明人 A 及 B 同時發明一物品,A獨自向TIPO申請專利核準,. B發現後,向 A 說要把案件舉發掉並拿回其專利申請權,以下為A之回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現行之專利法規對此狀況之規範如下:. 專利法12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
(還有59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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