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Patent ]
討論串[問題] 專利權之實施問題
共 3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2(2推 0噓 4→)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irplane0525 (該是時候了)時間15年前 (2010/05/17 17:45),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我去查閱智慧財產局所出版的相關書籍中. 文中對於"自己實施"之界定以"可製造販賣及生產或是使用該專利,甲可以找. 有技術能力之公司合作生產". 所以1與2 應該皆可(或是說乙丙不能以侵害專利來告A公司). 但是相對的如果甲離開該公司,則該公司便不能繼續使用該專利!.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bimg (>..<不要欺負偶)時間15年前 (2010/05/15 13:54),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相關法條. 依專利法(下稱本法)第61條,其中己載明當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 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 雖A公司及B公司為個別專利權人所創立,然而該公司為一獨立個體,A及B均非為該專利. 之專利權人。因此,其自不適用『自己實
(還有126個字)

推噓3(3推 0噓 3→)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irplane0525 (該是時候了)時間15年前 (2010/05/15 09:29),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如果一個專利為甲乙丙三人共同為所有. 情況一:甲乙開了一家A公司,丙自己開B公司. 那甲乙丙應該都能在自己所屬之公司實行該專利嗎?. 情況二:甲乙同開了一家A公司,丙受僱於C公司. 丙可以在C公司內實施該專利嗎?. 專利法第61條文中規定"專利權人可以自行實施",我的疑問是. 自行實施是如何界定範圍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