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專利權之實施問題
※ 引述《pbimg (>..<不要欺負偶)》之銘言:
: ※ 引述《airplane0525 (該是時候了)》之銘言:
: : 如果一個專利為甲乙丙三人共同為所有
: : 情況一:甲乙開了一家A公司,丙自己開B公司
: : 那甲乙丙應該都能在自己所屬之公司實行該專利嗎?
: 相關法條
: 依專利法(下稱本法)第61條,其中己載明當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
: 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 定。
: 雖A公司及B公司為個別專利權人所創立,然而該公司為一獨立個體,A及B均非為該專利
: 之專利權人。因此,其自不適用『自己實施』之規定。
: 公司A及公司B均應各自的徵求甲乙丙三人之同意,並向該三人取得授權或轉讓後方得實
: 施該專利之標的。
: [白話版]你爸媽共買了一台車,你要用也要先問過你爸媽吧,
: 只是你偷偷拿去開你爸媽也不會告你就是了。
: : 情況二:甲乙同開了一家A公司,丙受僱於C公司
: : 丙可以在C公司內實施該專利嗎?
: 同上,C公司非專利權人,需向專利權人要求授權或轉讓方得為之。
: : 專利法第61條文中規定"專利權人可以自行實施",我的疑問是
: : 自行實施是如何界定範圍,我上面舉的兩個情況,是都可行嗎?
: : 我是認為情況一應該可以,二就不太清楚了
: : 麻煩板上的大大給予一下指教,謝謝!!
: 私以為 情況一跟情況二都不可以。 請先進指教
我去查閱智慧財產局所出版的相關書籍中
文中對於"自己實施"之界定以"可製造販賣及生產或是使用該專利,甲可以找
有技術能力之公司合作生產"
所以1與2 應該皆可(或是說乙丙不能以侵害專利來告A公司)
但是相對的如果甲離開該公司,則該公司便不能繼續使用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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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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