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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同一發明為何僅得由申請實審做為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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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同一發明為何僅得由申請實審做為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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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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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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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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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基準的意思是說 若有二申請案 甲案及乙案 又二案為相同之發明. 若甲案未提出實審 則審查委員將不能以31條逕行撤銷該案之專利權. 或是以31條為由予以核駁. 也就是說若二案均為新型 那不會有31條核駁的問題. 為什麼會有這項規定的部份 大概就是與設立新型的宗旨相同. 是為了在進入訴訟前減少非必要
#1
[問題] 同一發明為何僅得由申請實審做為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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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pe5566
(強上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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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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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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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看了審查基準. 同一發明作為引證之要件有申請實審這一項. 我想問會何有這項規定. 請各位鍵盤審查官們告訴我.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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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2.11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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