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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新專利法的最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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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miao (喵的)時間13年前 (2012/12/27 00: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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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原PO. 新專利法第43條第4項就有說了. 專利專責機關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認有必要時,得為最後通知;其經最. 後通知者,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內,就下列事. 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所以審查基

推噓8(8推 0噓 9→)留言1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gamanzero (qqq)時間13年前 (2012/12/26 22: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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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過幾天台灣新專利法就要上路了. 其中有個審查程序上的大改變叫做 FOA. 當發了FOA後 發明人就不能任意變動專利範圍. 專利局的意思是 FOA要減少審查的負擔 加速審查的進行. 但是小弟有個問題. 在新版審查基準中 只提到FOA後的限縮專利範圍僅限附加式限縮. 但是卻從未提到 禁止從說明書中加入
(還有4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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